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529/200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August 2004.
1. 上訴許可申請人陳輝Erik與另一人同被控一項串謀製造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6(1)(a)、6(2) 條及第3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申請人為案中第二被告而該另一人為案中第一被告。罪行詳情指,兩名被告於2002年10月13日至2002年11月8日期間的若干日子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Sam哥”串謀製造危險藥物,即氯胺酮(俗稱“K”或“K仔”)。這是案中的第一項控罪。申請人也被控第二項罪名,該罪名是一項交替罪名。第二項控罪乃串謀作出準備製造或目的是製造危險藥物的作為,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6(1)(b)、6(2)及第39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