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伍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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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承認控罪時,上訴人所承認的事實是當警員抵達深水埗鴨寮街5字樓C室時,他出示一張虛假的入境處擔保紙,被揭穿後,他承認約於兩個月前偷渡入香港。

Case No.HCMA 1042/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042/2001

HCMA104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042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4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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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伍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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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5月24日

裁決日期:200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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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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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2001年9月25在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

(1) 管有虛假文書,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5(2)條;及

(2) 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

裁判官判他第一項罪入獄4個月,第二項罪入獄18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對第二控罪提出不服定罪原判。

2.在承認控罪時,上訴人所承認的事實是當警員抵達深水埗鴨寮街5字樓C室時,他出示一張虛假的入境處擔保紙,被揭穿後,他承認約於兩個月前偷渡入香港。

3.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就是他是持雙程証來港的,所以不能以非法入境和逗留的指控而入他罪,他並提出一張似乎是由台山市公安局發出給伍運讓的身份証,出生日期是1965年8月8日和一張由台山市旅游公司發出的函件証明 :

「兹有游客伍建让,男,于2001年5月12日参团香港游,持通行证前往(号码:6444645。)特此证明。」

4.政府化驗室的化驗師,因為沒有控制樣本,不能決定內地所發出的身份證是否真偽,而警方向內地有關部門作出的協助要求,也得不到回應,所以單憑這兩份文件是不足以證明上訴人就是曾經持有雙程證入境的伍建讓。理由是上訴人的身份暴露了很多漏洞。第一,上訴人被問及他的出生日期時,他說是1964年10月10日,並不是入境處可以查到的伍建讓的出生日期---1965年8月8日。第二,上訴人有多次非法入境和逗留的紀錄,第一次是1995年5月,對上一次是2000年8月30日,而根據他的刑事紀錄,他的姓名是黃勝 (Wong Shing),出生日期則是1962年4月9日,他也曾經用過其他名字,如伍少雄 (Ng Siu Hung),伍建讓 (Ng Kin Yeung),黃世友 (Wong Sai Yau) 和黃明忠 (Wong Ming Chung)。總之他的身世是一個難以解開的謎,只有他自己才真正知道他是誰。

5.最後,當他承認控罪的時候,他完全同意控方所讀出和倚賴的事實,沒有甚麼可以顯示他的心智和他的行動並不一致。

6.上訴駁回。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冼佩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王志光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