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孫麗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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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盜竊罪罪名成立,而被判入獄15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272/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272/2004

HCMA 27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272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8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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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孫麗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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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8月12日

裁判日期:200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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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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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盜竊罪罪名成立,而被判入獄15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証人指稱在案發當晚大約七時左右,她和她的姐姐,即控方第二証人在地鐵站口步行時,突然感覺到當時掛在她右手臂彎內的手袋搖動,她立即轉頭向右望,見到有一隻手在她的手袋內。控方第一証人隨即用她的左手捉著手袋內的手腕,然後發現該手是屬於當時站在她右後方的被告人,控方第一証人指當她捉著上訴人的手時,上訴人的手中正以握拳的方式拿著她原本放在手袋內的諾基亞8250型號的手提電話。

3.當証人問被告人她在做什麼,被告人回應說是控方第一証人掉了電話在地上,她只是替她拾起,並把她手中的電話交回給控方第一証人。控方第一証人當時高聲呼叫有人偷東西,上訴人掙扎並用雙手推開她。控方第一証人用左手捉住上訴人在背上的背囊,而上訴人則繼續推向控方一証人,最後控方第一証人把她的手提電話交給控方第二証人,由她報警。

4.控方第一証人說當她和被告人糾纏時,她又見到有一名男子站在附近,但這男子沒有插手。

5.控方第二証人指稱當她與控方第一証人步行時,突然聽到控方第一証人高呼有人偷東西,控方第二証人立即向右望,見到控方第一証人捉著一名女子,後知道是上訴人的手。而控方第二証人亦見到在被控方第一証人捉著的人手中有一部手提電話,當上訴人意圖離開時,被告人與控方第一証人變得激動,雙方有推撞的情況出現。控方第二証人亦同意在現場有一名男子,似是被告人的男朋友。控方第二証人否認她或控方第一証人曾經襲擊被告人。

6.控方第三証人是到達現場的女警,她在現場曾檢視被告人的頭部,但沒有發現任何紅腫,而當她詢問被告人是否需要前往醫院驗傷時,被告人回答不需要。在現場被告人沒有向她投訴說被人襲擊,只是說雙方有爭執。

辯方案情

7.上訴人作証時指在案發當天她與她男朋友購物完畢預備回家,當他們步行至旺角地鐵站出口時,她在轉駁位置撞到迎面而來的控方第一証人。她與控方第一証人對望,控方第一証人向被告人說為何她那麼“寸”,然後控方第一証人出手推向上訴人並扯她的頭髮。當時控方第二証人亦加入襲擊被告人,並用硬物打她的頭部。

8.在這時候,控方第一証人開始呼叫“打劫”及“搶嘢”,上訴人說在襲擊中,她的左右太陽穴位頭的左後方及頭頂均受傷,而當警員到場時,上訴人曾告訴她希望到醫院接受治療,上訴人亦指當時她身上有約$17,000現金,她亦有她自己的手提電話。而當她被襲擊時,她六呎高的男朋友並沒有加入幫助她或試圖分開她們。

裁決

9.裁判法官在分析及考慮過所有控方証人的証供後,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証人,而裁判法官並不接納被告人的証供,最終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

10.代表上訴人的周大律師預備的上訴理由是歸納為兩點;(一)裁判法官忽略上訴人的証供令他事實上的裁斷有缺陷,(二)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在審訊時有疏忽之嫌。

11.在上訴聆訊時,周大律師放棄以上的上訴理由(二),而只依賴裁判法官忽略了上訴人的証供的上訴理據。

12.周大律師指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斷時,當他說“若然被告人真的被兩人如此無理及猛烈地襲擊,被告人的六呎高男朋友如何可能仍袖手旁觀”,周大律師指這是忽略了上訴人的供詞。曾大律師指出裁判法官雖然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上有這個說法,但他並不是忽略了上訴人的証供,因為在裁判法官的口頭裁斷時,裁判法官是有以下的裁斷(見上訴中卷第26頁H - K);

“其間,她說她的六呎高的男朋友依然在場,似乎是說她男朋友有曾經嘗試分開她們,用言語分開她們,但她的証供並不太清晰,到底有沒有親手落手落腳去分開該兩名女子及被告人。被告人回答時只說“她扯住我髮根”,由於男人不會打女人,所以有點困難去分開她們等等,這一部份並不太清晰,但是,總言之她的男朋友並沒有去打控方第一、二証人”。

13.本席參考上訴人的供詞及本案的判詞,當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供詞在這一點是不清晰的,是完全沒有出錯。當然裁判法官在他寫裁斷陳述書時,在這一方面是寫錯了,但他於作出裁定的當日,他是完全沒有弄錯和忽略被告人的供詞,因此,本席認為這不能成為一個上訴理由。

14.周大律師亦投訴裁判法官是錯誤地認為上訴人應該在離開差館後去見醫生,因為裁判法官忽略了上訴人的供詞關於她為何不去見醫生的原因,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絕對有權,在這情況下,當他考慮過上訴人的供詞後,認為上訴人的供詞是不可信的,亦不相信上訴人所提及沒有去看醫生的原因。

15.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關於定罪方面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周大律師於上訴聆訊開始時,已經通知法庭他不再繼續就關於刑罰方面上訴,因此上訴人關於刑罰方面的上訴亦同時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曾藹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蘇子傑律師樓轉聘周凱靈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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