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Chi Kwong v. Kenwo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Lt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941/200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December 2003.
1. 申請人於2000年10月11日大約兩點半,在地盤(香港中文大學)工作期間受傷,他的工作為地盤紮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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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94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賠償案2001年第941宗
主審法官:黃慶春法官法庭聆訊 日期: 2003年12月30日 時間: 上午11時58分 出席人士:申請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缺席,並無律師代表 判案書 1.申請人於2000年10月11日大約兩點半,在地盤(香港中文大學)工作期間受傷,他的工作為地盤紮鐵。 2.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6F條僱員賠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評估,評估證明書簽發日期為2002年9月18日。評估證明書證明申請人受傷情況是左上肢受傷,由於受傷須缺勤期間由2000年10月11日至2000年10月12日,再由2000年10月18日至2000年10月24日。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是零,即冇因為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 3.申請人在2001年11月13日作出申請賠償,而在2002年4月12日,區域法院法官郭靄誠法官判申請人得直,而與訟人Kenwo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Limited需要向申請人負責,今日申請人希望法庭評估他可以得到九日病假的賠償。 4.申請人在聆訊期間,提供給法庭由香港建造業紮鐵職工會所發出自1995年至2003年每年的通告。這些通告列出紮鐵散工每日工作時間、交通費和每日工資,因為暴雨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工作,僱主需要給予僱員補償損失等等。但根據申請人李先生所講嗰啲交通費等等,其實紮鐵職工會的通告內所列出之工資與交通費也可能因環境而改變。我所指的是因為李先生坦白地說,雖然職工會直到2003年仍然在通告上表示紮鐵散工每日工資為1,200元,但直至2003年,已經普遍有很多地盤紮鐵工人願意接受1,050元的每日工資。而申請人亦坦率表示他今天多數收取的工資為1,050元加上交通費30元,但在2000年間,在與訟人地盤,他的而且確每日工資為1,200元正,加上30元交通費。 5.申請人非常坦白向我表示,他每月工作大概十八至二十日,而他願意接受十八天作為一個基數。申請人亦提供了他其中在2000年至2001年一個僱主建誠(譯音)工程有限公司所向稅務局填寫支付薪酬給僱員以外人士的通知書,在2001年3月31日止一年內所支付人工為26,203元,李先生的工作身分是散代工。這證明他曾經替這工程公司工作過。 6.李先生亦提出他跟不同僱主年中在不同地盤工作,每一次都是由不同僱主替他購買勞工保險。這建誠工程有限公司所填的支付薪酬給僱員以外人士的通知書,可惜在這案內未能給我很大的幫助,因為我不能從中計算到申請人的實際收入。理由是因為其間李先生不止替這建誠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在年中他跟不同,無數的僱主工作。但,我滿意李先生所提供職工會通告內所提供紮鐵工人合理薪酬,在2000年1,200元日工這數目。 7.因為李先生亦坦白承認他每月大約工作十八天,又因為交通費適用於開工當日所需要用於交通工具費用,所以我計算他的病假時,我不會加上些交通費一項,我以日薪1,200元乘以十八天,即當時李先生每月人工是21,600元。而且又因為以平均每月僱員所應該工作天數,我以二十四天除以21,600元,所得再乘以9,即是這九天病假內,申請人可以得到8,100元代病假薪水。我以二十四天計算因為每月也有休息的日子,法定假期每七天有一天,另外還有其他勞工假期。但既然李先生是散工計算,所以我覺得以二十四天除21,600元作為一個月的人工,再乘以9,應該是個適當計算方式。 8.根據以上理由,我裁決申請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病假薪水申請,與訟人應支付予申請人8,100元。另外,利息方面,申請人可以得到利息,以法庭利率一半,由申請日開始至2002年4月12日當申請人得到法庭判決勝訴當日;而那日開始至與訟人支付全部賠償金額,以法庭利息為計算。而訟費亦歸於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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