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麗霞 訴 地政總署署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07/200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December 2004.

1.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於審訊原訟法庭民事案件 2000 年第 10704 號後,在 2002 年 3 月 26 日,裁定原告人胡麗霞敗訴。 2004 年 9 月 8 日,本庭駁回原告人針對杜法官該判決提出的上訴。原告人現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擬針對本庭該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V 207/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2 Dec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0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207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案件2000年第10704)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胡麗霞  
   
被告人 地政總署署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041126

判案書日期:  2004122 

 

判案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於審訊原訟法庭民事案件2000年第10704號後,在2002326日,裁定原告人胡麗霞敗訴。200498日,本庭駁回原告人針對杜法官該判決提出的上訴。原告人現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擬針對本庭該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22條規定如下:

“民事上訴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旳最終判決而提出的,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其他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3.本庭該判決是最終判決。

4.原告人所擬上訴涉及她向被告人作出的申索。該申索聲稱被告人無理拆毀她家園的民房、家用電器及財物,又無理要求收地,經常嚴重滋擾及損害她,因此她要求被告人賠償一切費用和損失,以及歸還她既有的產業權。但是該申索並非已算定賠償額的申索,而原告人也從來未就索償額提出證據。該申索的訴因是政府在20001017日拆卸一非法構築物。該構築物位於西貢馬游塘村第401約第535號地段毗鄰的政府土地上。在原審時,原告人沒有就該土地的價值提出證據。在本庭聆訊本申請之初,原告人陳詞稱,她知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22(1)(a)條的條件,而她有有關土地估值書足以證明該土地的價值超過200萬元,但該估值書留在家中。本庭把聆訊押後兩小時,讓她回家拿取該估值書。其後,原告人把估值書呈堂,該估值書估計西貢馬游塘村第401約第535號地段上的屋宇價值為230萬元。但是該土地並非毗鄰的政府土地。根據答辯人呈交的西貢地政處高級地政主任鄺兆銘的誓章,本案所涉的政府土地巿場價值是870,000元。本庭認為,原告人所提出的估值書與涉案土地無關,而亦沒有資料令本庭相信所擬上訴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元或以上,故所擬上訴不符合第22(1)(a)條的規定。

5.即使該申索的非已算定賠償額可逹1,000,000元,在本案的情況下(見下文),本庭認為也不應允准上訴許可。參閱Zuliani Veira一案[1]

6.原告人在用以支持本申請的誓章中並無具陳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她只是說:

十分難於接受[本庭]判詞中的公正性,所言之物脱離案情肇事的關鍵性問題,有欠公允。

7.這理由空泛,沒有指出本庭該判決有何錯誤。其實本庭的判案書對於原告人所提出表面可具爭議的問題,均已作出處理。她的申索所涉土地明顯是政府土地,她並無任何產權或管有權。她的申索自始至終毫無機會成功,所涉問題都不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而且本庭亦看不到其他理由,以致任何有關問題應提交終審法院裁決。因此,本案也不符合該條例第22(1)(b)條的規定。              

8.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原告人的申請,並作出暫准訟費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

(胡國興) (張澤祐)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吳旭峯代表。

 

[1] Zuliani v Veira[1994]1WLR 1149, at 1155F.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207/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