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麗霞 訴 地政總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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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於審訊原訟法庭民事案件 2000 年第 10704 號後,在 2002 年 3 月 26 日,裁定原告人胡麗霞敗訴。 2004 年 9 月 8 日,本庭駁回原告人針對杜法官該判決提出的上訴。原告人現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擬針對本庭該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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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0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207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案件2000年第1070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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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4年11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2004年12月2日
判案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於審訊原訟法庭民事案件2000年第10704號後,在2002年3月26日,裁定原告人胡麗霞敗訴。2004年9月8日,本庭駁回原告人針對杜法官該判決提出的上訴。原告人現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擬針對本庭該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規定如下:
3.本庭該判決是最終判決。 4.原告人所擬上訴涉及她向被告人作出的申索。該申索聲稱被告人無理拆毀她家園的民房、家用電器及財物,又無理要求收地,經常嚴重滋擾及損害她,因此她要求被告人賠償一切費用和損失,以及歸還她既有的產業權。但是該申索並非已算定賠償額的申索,而原告人也從來未就索償額提出證據。該申索的訴因是政府在2000年10月17日拆卸一非法構築物。該構築物位於西貢馬游塘村第401約第535號地段毗鄰的政府土地上。在原審時,原告人沒有就該土地的價值提出證據。在本庭聆訊本申請之初,原告人陳詞稱,她知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a)條的條件,而她有有關土地估值書足以證明該土地的價值超過200萬元,但該估值書留在家中。本庭把聆訊押後兩小時,讓她回家拿取該估值書。其後,原告人把估值書呈堂,該估值書估計西貢馬游塘村第401約第535號地段上的屋宇價值為230萬元。但是該土地並非毗鄰的政府土地。根據答辯人呈交的西貢地政處高級地政主任鄺兆銘的誓章,本案所涉的政府土地巿場價值是870,000元。本庭認為,原告人所提出的估值書與涉案土地無關,而亦沒有資料令本庭相信所擬上訴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元或以上,故所擬上訴不符合第22(1)(a)條的規定。 5.即使該申索的非已算定賠償額可逹1,000,000元,在本案的情況下(見下文),本庭認為也不應允准上訴許可。參閱Zuliani 對Veira一案[1]。 6.原告人在用以支持本申請的誓章中並無具陳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她只是說:
7.這理由空泛,沒有指出本庭該判決有何錯誤。其實本庭的判案書對於原告人所提出表面可具爭議的問題,均已作出處理。她的申索所涉土地明顯是政府土地,她並無任何產權或管有權。她的申索自始至終毫無機會成功,所涉問題都不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而且本庭亦看不到其他理由,以致任何有關問題應提交終審法院裁決。因此,本案也不符合該條例第22(1)(b)條的規定。 8.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原告人的申請,並作出暫准訟費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吳旭峯代表。 [1] Zuliani v Veira[1994]1WLR 1149, at 1155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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