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ddle East Lubricants Co Ltd 訴 Vernaltex Co Ltd T/ A Wing Wo(asphalt)engineering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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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追討$261,400.65元,因被告在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期間向原告公司購買機油及工業紅油渣,雖然原告已供給被告上述機油及油渣,但多次向被告追收貨款,但被告仍然沒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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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378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3年第3782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黃永輝法官法庭聆訊 審訊日期:2004年9月1日 頒下判詞日期:2004年 9 月14日 判詞 訴訟事項 1.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追討$261,400.65元,因被告在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期間向原告公司購買機油及工業紅油渣,雖然原告已供給被告上述機油及油渣,但多次向被告追收貨款,但被告仍然沒有付款。 答辯及反申索理由 2.被告指稱在原告的交貨單地點與被告無關及反申索$31,000律師費及$30,000動用工程測量員找出原告之錯誤。 原告証供 3.周少文先生代表原告作供聲稱於2003年1月31日至5月31日期間向被告供給機油及工業紅油,但被告並沒有付款。於2003年8月中他前往被告公司與何國本先生傾談找數問題,何先生解釋被告公司戶口被銀行凍結,要遲些等戶口解凍後才找數,最後原告公司決定以法律途徑追收貨款。 4.周呈堂所有交貨單上列出交貨地點及交貨公司,1月至5月的發票,被告及鴻茂地產建設有限公司會計部人仕轉變通知書及被告債務償還安排及重整建議與及各地盤負責人的電話。 被告証供 5.被告由卓敬先生作供,他聲稱被告公司並非負責原告公司所供應的地盤,很多原告聲稱的地盤負責人也並不是他的僱員,又付上他們的聲明誓詞及他在上水地盤向德記石油有限公司購貨的發票。 証供的評估 1) 上水地盤的發票
2) 被告與鴻茂的關係
3) 債務償還安排及重整建議
4) 原告發出每月的發票
7.基於上述各種原因,在衡量各証供的可能性,本席認為原告的証供比較可靠,因此本席判原告勝訴。 8.判令:被告要付原告$261,400.65元及利息,由2003年5月31日起至判案日期年息率為最優惠利率加1%,之後照法庭所訂利率計算。 9.暫定命令:被告要付原告之訴訟費及大律師証書。 被告反申索 10.因本席判原告勝訴及被告並沒有舉証他反申索事項,所以本席判被告反申索敗訴。 11.暫定命令:被告要付原告之反申索訴訟費及大律師証書。
出席人士:覃有方大律師,由麥耀華律師行延聘,代表原告人 被告人代表卓敬先生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