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心髮型 (商號) 訴 the Sun News Ltd and Another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3236/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September 2004.

1. 針對聆案官2004年7月7日撤銷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在2004年5月24日發出的傳票,兩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Case No.HCA 3236/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Sep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323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2年第3236號

---------------------

  匠心髮型 (商號) 原告人
   
  THE SUN NEWS LIMITED 第一被告人
  THE SUN NEWS PUBLISHER LIMITED  第二被告人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4年9月7日

判決日期:2004年9月7日

判案書

1.針對聆案官2004年7月7日撤銷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在2004年5月24日發出的傳票,兩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申請背景

2.2002年8月23日,原告人提出本訴訟,向兩名被告人申索因誹謗造成損害的賠償。所指的誹謗文章刋登在2001年11月11日出版的《太陽報》,該報章由兩名被告人出版和發行。

3.在訴訟各方提交「抗辯書」及「答覆書」後,原告人在2003年3月3日提交經修改的「原訴令狀」,其後在5月5日提交經修改的「申索陳述書」。被告人經修改的「抗辯書」在7月22日存檔。原告人隨後在8月4日提交經修改的「答覆書」。

4.2003年10月6日,應被告人的申請,聆案官頒令剔除經修改的「答覆書」部份內容。聆案官同時也就披露文件和交換證人供詞等備審事宜作出指示。訴訟各方其後亦有按這些指令進行了備審的工作。

5.2004年3月17日,本案進行審前檢查聆訊(check‑list hearing)。因應原告人的申請,排期聆案官給予許可,批准案件可編入定期審訊表,排期由一位雙語法官進行審訊。當時被告人的律師曾以案件尚有其他非正審申請尚待提出,而要求押後排期審訊的申請,但不獲排期聆案官接納。其後,司法常務官在5月15日,把3月17日命令下有關排期事宜的期限延展。2004年5月25日,原告人正式申請為案件編定審訊日期。案件現編在2005年2月28日至3月3日(共四天)進行審訊。

6.在此之前,被告人在5月24日提出傳票,申請擱置排期聆案官3月17日批予排期審訊的命令。7月7日,被告人獲批准修改傳票,加入第二項申請,即案件改由一位雙語法官聯同陪審團審理。經聆訊後,聆案官拒絕被告人傳票下的兩項申請。被告人因此在7月13日提出本上訴。

適用原則

7.被告人的上訴在程序上等同重新聆訊他們在傳票下的申請,因此本席不受制於聆案官已作的酌情決定,而須在審視所有相關的資料後,從新行使酌情權作出決定。

擱置排期審訊的申請

8.被告人在經修改的傳票下的首項申請,是要擱置排期審訊的命令;被告人要求無限期押後排期審訊的申請,但訴訟各方日後可重提該申請。被告人主要的理由是本案尚有一些非正審申請和程序未完成,因而不適宜在現階段編定審訊日期。

9.被告人所指的非正審申請,是指它們在2004年6月25日發出的傳票,申請剔除原告人經修改的「申索陳述書」。申請剔除的原因是按商業登記記錄,「匠心髮型」在關鍵時間(即文章出版之時)是獨資經營的業務,而非由現時原告人的合夥人經營,被告人因此指現時的原告人不具訴因,向被告人就所涉文章提出申索。被告人的申請已排期在9月17日由聆案官審理。被告人指出如它們的申請成功,則不必審訊。再者,雙方面都極可能針對聆案官的判決作出上訴,而該等上訴程序極有可能到2005年2月仍未完結。被告人因此認為案件現不適宜編定審訊日期。

10.被告人同時也正考慮就原告人是否具有適當的法律身份和權益提出本訴訟一事,向法庭申請進行初步審訊(trial on preliminary issue),但代表被告人的謝律師强調,被告人就此點目前未有最後決定。本席認為有鑑於被告人尚未作出決定,法庭不應在現階段加以考慮。

11.至於尚待審理的剔除「修訂申索陳述書」申請,雖然有可能會衍生上訴程序,但基於申請所涉爭議點並非十分複雜,正常情況下在數月間是可以審結,因此不能在現階段斷言該申請和可能產生的上訴程序,必會影響案件在明年2月的審期。再者,倘若被告人的申請不成功,或是原告人獲准採取補救步驟,則案件最終仍得排期審訊。在此等考慮下,本席認為沒有必要擱置批予排期進行審訊的命令。

由陪審團審理的申請

12.《高等法院條例》第33A(1)及(2)條規定如下:

「(1)   凡在訴訟的任何一方提出申請時,原訟法庭信納所爭論的是—

(a)      就永久形式誹謗、短暫形式誹謗、惡意檢控、非法禁錮或誘姦提出的申索;或

(b)     屬法院規則為施行本段而訂明的一類問題或爭論點,

則有關的訴訟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訊,但如法院認為審訊需長時間研究文件或帳目或作科學或實地調查而不便與陪審團一起進行,則屬例外。

(2)   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必須在不遲於法院規則所訂明的審訊之前的某時間作出。」

13.按《高等法院規則》第33號命令第5(1)條規則,要求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訊的申請,須在按《高等法院規則》第33號命令第4(1)條規則定出審訊的地點及方式之前的時間提出。在本案而言,這是指在排期聆案官2004年3月17日作出排期審訊指令之前。換言之,如被告人在3月17日的命令作出以前,已提出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訊的申請,則法庭在一般情況下必須予以照批。被告人在7月才提出申請,雖是錯過了法例現定的時限,但按《高等法院規則》第33號命令第4(1)條規則,法庭仍可酌情予以批准:見George Y.C. Mok & Co. v. Trade Advisers Co. Ltd (unreported) HCA5019/2001, [2003] HKEC 348;及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4 para. 33/5/1A & 33/5/2。

14.被告人指本訴訟涉及一份報章的報導,其中一個重要的爭議點是該份報導的標題和內容的含意,因此適宜交陪審員,以一個普通讀者去判斷。原告人方面則認為本案的爭議多關乎法律論點,少關乎事實爭議。原告人也指計算賠償金額時需處理一些會計賬目,交陪審員處理會妨礙審訊進度。

15.本席認為,本案的最基本問題是所涉文章是否構成永久形式的誹謗,這涉及判斷文章的標題帶有甚麼自然和一般的意思(natural and ordinary meaning)。另一個重要的議題是若然文章確構成永久形式的誹謗,則被告人可否引用「公允評論」的抗辯理由。這些都是混合事實裁斷和法律論點的問題。由於有關的報導是刋登於一份頗暢銷的中文報章,所講述的又是日常生活的事宜,由陪審員以普通讀者和市民的角度去判斷是否帶誹謗成份,和是否具有「公允評論」的事實基礎,應是合適得宜的。

16.當然,賠償金額也是陪審員須判決的事項。一般而言,陪審員須決定事實上原告人是否有蒙受損失和損失的程度為若干。原告人指現時提交的核數師報告是由數千頁賬目濃縮而成,即使如此,本席不認為陪審員須花上長時間去審視原告人擬提交的會計報告。

17.本席認為本案中具有適當的元素驅使法庭行使酌情權,頒令審訊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

18.原告人稱被告人的申請旨在拖延審訊。本席不認為本案發展至今存有延誤的情況。本席雖同意被告人應該在3月17日的審前核查聆訊中提出由陪審員審理的申請。但被告人的過失在於遺漏了提出申請,被告人並不是早已決定由陪審員審理,但卻刻意遲遲不作出申請。

19.本席明白如案件在有陪審員的情況下進行,審訊日期會超逾現時指定的4天,這是因為法庭須要預留時間,以便向陪審員作出裁決的指引,被告人現時亦要求多預留3天,合共7天的審訊時間。但這並不形成金錢不能彌補的損害。

20.另方面,被告人的代表律師較早時曾來信法院,指出因為沒有收到通知,所以缺席在排期主任處進行編定審訊日期的約會。本席認為現今沒有必要深究造成這個情況是哪一方面的錯失,因為有鑑於案件將改在有陪審員的情況下進行審訊,和審訊時間將增至7天,訴訟各方最終也要再次約見排期主任。端乎現已編定的審期能否增長3天,排期主任可能會重新編定一個7天的審期。

總結

2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有限度批准被告人的上訴;木席維持聆案官拒絕被告人要求擱置排期審訊的指令,但批准案件由一位雙語法官在有陪審員的情況下進行審訊,審訊預計需時7天。被告人須在排期主任確定審訊日期之日起計7天內,向法庭繳付有關陪審員費用的保證金。

22.就訟費方面,按一般常規,上訴得直一方可得上訴的訟費。是次上訴被告人只是部份得直。而被告人如按規定在3月17日聆訊時作出得直部份的申請,其後所衍生的程序應可避免。因此聆案官7月7日判決被告人支付原告人經修改傳票申請的訟費的命令應維持有效。至於本上訴的訟費,由於得直部份的申請屬審訊程序上的申請,因此有關的上訴訟費應歸本案的訟費中。

  (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合夥人蔡銓友代表出庭。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姚黎李律師行謝家靄律師代表出庭。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A 3236/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