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 Yee Lam Josephine 訴 Chan Ying Kit &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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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考慮此案案情和證據,包括文件與口供的證據,以下是我的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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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229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3年第2292宗
主審法官:黃慶春法官法庭聆訊 日期: 2004年8月20日 時間: 上午10時28分 判案書 1.經考慮此案案情和證據,包括文件與口供的證據,以下是我的判詞: 2.原告人樊女士向兩位被告人追討因為一件車禍發生之後所蒙受的損失。此車禍發生於2002年6月5日,在觀塘道近坪石邨。原告樊女士的證供指出,當日大約下午3時駕駛她的車輛(私家車登記號碼KB6509)向觀塘方向行駛。當汽車駛至坪石邨外,根據她的觀察,當時她是在馬路上的慢線(即第一線)行駛,她觀察到有一輛白色輕貨車在第二線,在她的前面大約五至六車位距離突然慢駛,而且更響號,她認為白色輕型貨車前一定有阻滯,因此白色輕型貨車才慢駛至幾乎停低,她於是亦慢駛。及後她見到有位老婆婆在白色輕貨車車前冒出頭正橫過馬路,她於是亦響號慢駛,但目睹老婆婆未有停低,於是她慢駛直至停低,並且同時將「死火燈」亮起,讓老婆婆橫過馬路。據她說,她完全停車10秒左右,當老婆婆已完成橫過馬路她準備開車之時,突然感覺和聽到車後面震盪及有很大碰撞之聲,而她自己的車輛又被撞推前四個車位之距離。後來,發覺是第二被告人駕駛的汽車(登記號碼JM8537)撞向她的汽車後面。她亦聲稱當她慢駛至停之前,曾經亦有觀察後面是否有車才完全停下來。 3.因為此宗意外,她的汽車嚴重受損,維修費用達至$213,456.90,至於維修費用$213,456.90。兩位被告人並未作出反對,因此原告人沒有傳召維修汽車證據呈堂,除了一份已存入法庭檔案的維修報告書和維修數目清單。 4.根據原告案情指出,除了維修費用外,原告因為汽車需要維修達兩個月之久,她需要租一部汽車作為兩個月的使用,因此,在此段納修時間所租用的一部汽車支出為9,360元,更加上需要專人檢驗車輛作出報告,而檢驗汽車費用為700元。她更向兩位被告人(sic)追討因曾經向自己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公司在作出賠償之後,在下一年之保費扣除保費優惠達$4,436.70。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作出以上四項賠償。 5.根據被告案情指出,第二被告人陳木和先生正是當日肇事汽車JM8537駕駛者。陳木和先生的證供否認原告人因為老婆婆橫過馬路而停低車輛,他指出意外發生後,他目睹老婆婆仍然站立於馬路第一和第二線之間,而陳先生指出,他親自護送老婆婆到馬路之另一方,這是在發生意外之後,因此他指出,原告人是不可能停下車輛,讓老婆婆過馬路。他反駁原告實在是因為突然見到老婆婆,於是突然剎掣,停低車輛,並非正如原告人所講,因為見到白色輕型貨車在她前方停低,而她才慢慢按著死火燈先至停低,讓老婆婆過馬路。第二被告陳木和先生承認當時以時速60公里尾隨原告人,在觀塘道向觀塘方向駕駛,原告人因為突然剎掣停車,而引致呢一項交通事故。 6.案情指出,在2003年2月20日,第二被告曾經就警方向他提出控訴不小心駕駛到觀塘裁判司署聆訊,案件編號係KTS900922/2002)。當日陳木和先生曾承認控罪,並且承認案情撮要向他宣讀的內容。根據文件夾第75至76頁控方所提出的案情撮要,第二被告陳木和先生承認原告人因讓年老行人橫過馬路而停低他的車輛,讓路人可以在車前行過,又因第二被告未能跟隨原告人停下車輛,而引致被告人撞向原告人的車輛。被告人亦承認因此原告人車輛嚴重受損,而被告人自己的車輛車頭亦有受損。 7.代表原告趙律師在盤問第二被告當時指出,警方所拍攝照片,與及警方在現場所繪畫的圖,顯示出原告車輛當時並未留下任何呔痕,這樣可以在警方所拍攝的照片和警方所描繪圖上見到。而被告車輛照片和圖則上可見,二十呎長的剎車痕跡,圖片顯示被告人所駕駛的工程貨車所留下的剎車痕跡深且長,而原告人的車輛在被撞之後距離的確係有四個車位之長。這些證據顯示被告人的汽車當日的確並沒有慢駛,才引致有二十多呎的剎車痕,和令到原告人汽車在完全停低後,並且入了泊車掣後仍然衝前二十多三十呎距離,而且令汽車後窗完全碎裂,汽車後方毀壞不堪,從證據顯示,明顯地,第二被告人並未發覺原告人汽車在道路上完全停低,而原告汽車之前的白色貨車亦曾經完全停低在馬路上,才引致到如此嚴重的車禍,可幸的是沒有令任何人受傷。從呈堂證供顯示,證物和書面證據已經將此事故交代清楚。 8.我接受原告人樊女士的證供,我發覺她在庭上所述的證供和給警方的書面口供是一致的。而又根據警員所作出的調查,之後所作出的證供和原告所講的亦吻合,這些證據顯示原告人是一個誠實證人,她的證供和警察所畫之圖片與所拍攝的照片亦互相支持。 9.當日,若第二被告人曾小心觀察路面情況,又發覺原告人的車輛已經慢駛停低和老婆婆正橫過馬路,這件意外根本不會發生。 10.而根據第二被告所講,他一路尾隨原告人,距離是個半車位,而根據他行駛的速路,個半車位不足以作為剎掣距離,這顯示被告人未有保持足夠剎掣距離,因此犯錯的是第二被告。既然他已在觀塘裁判署,在去年2月20日承認不小心駕駛,證據確鑿。縱使觀塘道這一段路面不應有行人橫過馬路,但一個精明的駕駛者應該考慮過,亦應小心觀察路面情況進行駕駛,駕駛者所控制的是一部非常強而有力的機器,應該對路面行人和其他駕駛者特別小心。 11.根據以上理由,我接納、信納原告人成功證明被告人需要負上責任。既然維修費用已經同意,我接納原告人所提供的證據,證物,和驗車報告書。維修費用$213,456.90是原告應得,被告人應付的。 12.另外,租車費用,在5月至8月間,因為原告的車輛需要修理,又因為日常所需,租貸一部適當的汽車使用,所租汽車亦不如她原本的賓士汽車般貴重,租車費用兩個多月只是9,360元,她應該可租用一部替代汽車代步,因此我批准此項申索,維修費用亦因為此意外所引起700元我亦批准。 13.至於原告人喪失了保險公司保費優惠四千多元,我認為原告人應當向其保險公司尋求解決,因為如果被告人作出了賠償,保險公司根本沒有任何損失,而原告人亦未因為此項保險而引致保險公司損失,因賠償是由被告人所支付,因此,那四千多元的保險優惠在無收取保險賠償下,不應損失了,因此,我不予批准。 14.根據以上所批准的賠償,包括汽車修理費用$213,456.90;汽車驗車報告700元;另租汽車代步9,360元,一共為$223,516.90,我批准此三項損失的賠償,由兩位被告支付。 15.至於利息,原告人在申請申索之日已經支付了以上的修理汽車費用、驗車費、驗車報告,和另租汽車代步,因此,由申索書發出之日起至到今日(裁決之日),原告人得到賠償利息,以法庭一半利息計算,而由今日開始以後直至賠償完全支付,以法庭所批准的利率計算。而又因為被告人敗訴,原告人的訟費應由被告人所支付。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以由法庭聆案官審核而批准數目而定。
出席人士:翁宗榮律師行律師Mr Chiu Wai Shing,代表原告人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