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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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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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8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786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368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9月8日 裁決日期:2004年9月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4年9月22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指74 歲的證人(1)去年某日下午在橫過九龍文苑街到對面的文耀樓時被上訴人所駕駛之的士撞倒。 3.這邊廂,上訴人指自己事發時在文成街,後見有乘客在文苑街招手,便右轉進入接載。誰知,手持重物的證人(1)竟從七至八呎外斜線向他跑來,擋在他的前頭。幸好,他趕及在證人(1)前兩呎停下。上訴人聲稱,的士並未撞著證人(1)。相反,事件應歸咎證人(1)胡亂衝出馬路。 4.結果,裁判官還是把上訴人定罪。裁判官在判詞中指上訴人的講法不合理,因證人(1)乃老婦一名,步入法庭時步履亦不快速,想也不可能手持重物跑出馬路,更何況直奔的士而來,否則無疑自殺。裁判官亦指出,上訴人曾以「impact point」來形容把車剎停的地點,從字義上明顯有撞及證人(1)。 5.本席認為,裁判官的推論,值得商榷,其中尤以證人(1)在法庭的步速不快而斷定她不可能奔跑這點為甚。至於證人(1)會否向著的士衝來,這更要視乎證人(1)是否有看見後者。事實上,考育程度低的基層長者(裁判官在判詞中對證人(1)的描述)在過馬路時亂竄的情況,並不少見。 6.然而,最重要的還是,證人(1)連自己在哪裏過馬路亦弄不清楚。上文第2 段所指的由文苑街到文耀樓的說法,只是裁判官根據證人(1)證供的某些部份而推出,例如是說那條街道沒有巴士行走等。另外就是上訴人自己的說法。證人(1)則三番四次表示自己橫過的是文成街而非文苑街,而且在橫過前親眼目睹上訴人之的士停著。就算橫過馬路時的方向,證人(1)的說法都與控罪和上訴人所講的有出入。 7.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如果證人(1)連以上的問題都含糊不清,事實的裁決者又如何能肯定她其餘的證供可靠?又如何能肯定她沒有突然從行人路上奔跑出來?單單不相信被告人並不足以入罪的原則,在本案似乎並未得到體現。 8.本席認為,本案的定罪判決,並不穩妥,現宣判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同時撤銷。
控方:由律政司何詠光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