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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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一次上訴人就提出該位警員(即控方第一證人)給予口供時,曾數次改其口供,所以上次本席押後該項上訴至今天,讓法庭可以提取警員的證供謄本,謄本經已到手,本席已閱讀過該警員的證供,但除了他向法官解釋誤解的問題之外,(即雖然初初有說過,但後來又說沒有說過),本席看不到警員在何處有改過口供。

Case No.HCMA 668/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Sep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66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66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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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陳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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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4年8月13及9月3日

判決日期:2004年9月3日

1.上一次上訴人就提出該位警員(即控方第一證人)給予口供時,曾數次改其口供,所以上次本席押後該項上訴至今天,讓法庭可以提取警員的證供謄本,謄本經已到手,本席已閱讀過該警員的證供,但除了他向法官解釋誤解的問題之外,(即雖然初初有說過,但後來又說沒有說過),本席看不到警員在何處有改過口供。

2.裁判官在聽過警員及上訴人的證供後,最後的結論是他接納警員的證供,因為他認為該警員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反過來說,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他的結論是他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並非真實,所以裁判官判上訴人有罪。本席在看過謄本以及聽過上訴人的陳詞後,看不到任何理由可以說裁判官的裁決有錯誤的地方。主要來說,裁判官有聽過證人的口供和有機會觀察他們給予口供時的表現,本席則沒有聽過或觀察過雙方給予口供時的表現,因以上理由,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張維新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