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曹銀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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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聆聽了兩天的上訴聆訊,第一次是8月12日,第二次是今天。上一次上訴聆訊押後至今天,好使法庭能獲取審訊錄音帶,原因是上訴人在8月12日的聆訊中提出,那位在原審時代表他的大律司並沒有解釋給上訴人知他有權給予口供。現那位大律師提交了一張誓章,誓章裏清楚列明她在未審前和控方證供完結後都有解釋給上訴人知他有權給予口供。她又把一張是附有上訴人簽名的文件呈堂,這張文件清楚地證明她曾經有解釋給上訴人知他是有權給予口供和他選擇不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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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6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66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93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4年8月12日及9月3日 宣判日期:2004年9月3日 判案書 1.本席聆聽了兩天的上訴聆訊,第一次是8月12日,第二次是今天。上一次上訴聆訊押後至今天,好使法庭能獲取審訊錄音帶,原因是上訴人在8月12日的聆訊中提出,那位在原審時代表他的大律司並沒有解釋給上訴人知他有權給予口供。現那位大律師提交了一張誓章,誓章裏清楚列明她在未審前和控方證供完結後都有解釋給上訴人知他有權給予口供。她又把一張是附有上訴人簽名的文件呈堂,這張文件清楚地證明她曾經有解釋給上訴人知他是有權給予口供和他選擇不作供。 2.裁判官對於四位控方證人的結論是說他們四位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雖然他們證供裏有輕微的矛盾,但本席不能夠說裁判官的結論是錯誤的。本席聽取了上訴人這兩次所說,本席認為上訴人所說的不會令本席覺得這次裁判官判上訴人有罪是不妥當,所以上訴被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張天雁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