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韓其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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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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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9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593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1203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9月3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9月3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之案情來自一位警長,在案發當日,他駕駛著一輛警察電單車,沿元朗公路,該條公路限速80公里,有4條行線車及在最右方的行車線,駛往上水方向接近博愛醫院時,上訴人所駕駛的私家車在他右方之行車線上,尾隨著一輛拖貨櫃之貨櫃車。上訴人突然在他前面數米的距離切入其行車線,令致該名警長須要剎車及將其車輛駛往右方,避免碰撞,當時兩車離踫撞相差只有大約一米之距離。 3.當證人恢復操控其車輛後,他便亮起車上之藍色警告燈及響號,駛上前截停上訴人,便向上訴人索取駕駛執照,其後,向上訴人指出他所干犯違例事項,及通知上訴人他將會收到傳票方式起訴人訴人不小心駕駛。證人稱當上訴人聽了這幾句後,便用普通話說他當時並沒有與證人之車輛發生任何踫撞。 4.證人被盤問及給予口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稱他被起訴的原因,因為他與控方證人發生口角才引致。上訴人的說法,是指他當日是想切線,他看見證人的車輛駛過後,才決定轉線,但他始終被證人截停。上訴人否認他當時切線而令致證人剎車及轉向右邊之事故。 5.裁判法官聽取了各證人的口供及分析證供後,他認為控方證人是一個誠實可靠之證人,因此,接納他的證供。但裁判法官考慮了上訴人的證供後,不相信上訴人,裁判法官之解釋指,上訴人在證人將車輛駛過後,他才轉線及尾隨著證人,因為證人的車輛時速太慢,所以他駛回原來的行車線,但在這情況下,才遭該證人截停。 6.裁判法官認為如果這事故是這樣發生,證人絕對沒有理由來截停上訴人,裁判法官亦不相信證人與上訴人曾發生口角,裁判法官最終接納了證人的口供,判上訴人入罪。 7.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作出自辯,上訴人在陳詞時重覆他的辯護理由。首先,本席要說明上訴不是重審,因裁判法官在裁判法院聽取了證人之口供後,要作出一個事實的裁斷,他便要信納那一位證人,尤其是在這案件內是各執一詞的案件,因此,裁判法在分析各證人口供後,才作出判決去信納那一位證人。 8.因為,本席沒有幾會參看各證人給予口供的情況,所以上訴庭很少干預裁判法官在事上之裁斷,除非裁判法官在作出事實裁斷時,是有出錯之處。本席閱讀了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均小心地考慮及分析過證人的口供,而最終作出事實的裁定,他不相信被告人,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的口供是可信及可靠。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裁判官很有理由地作出這個裁決。 9.本席看不出裁判法官有出錯之處,這是純粹一個事實上的裁斷,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之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回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洪興芳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