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凌紹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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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就一項猥褻侵犯罪,在裁判法院承認控罪,經裁判法官考慮各種報告後,判上訴人接受感化18個月及在此期間必須遵守6個附帶條件。其中首個條件為被告人必須在沙田男童院接受6個月住宿、學習和團體生活技能之訓練,現上訴人對住宿沙田男童院的條件的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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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2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62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70003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9月2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9月2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就一項猥褻侵犯罪,在裁判法院承認控罪,經裁判法官考慮各種報告後,判上訴人接受感化18個月及在此期間必須遵守6個附帶條件。其中首個條件為被告人必須在沙田男童院接受6個月住宿、學習和團體生活技能之訓練,現上訴人對住宿沙田男童院的條件的刑罰提出上訴。 2.無可否認,今次的案件的案情是可以被視為非常嚴重,上訴人與他兩名朋友欺負另外一名同學,那事實本席不會再敍述出來,但他們有用剪刀,若錯手的話,後果可能會更嚴重,因此裁判法官在他量刑時亦要考慮這方面。裁判法官都很小心,希望幫上訴人令他能改過自身,因為上訴人始終在犯案時只得14歲。 3.裁判法官下令取感化官的報告、心理報告和勞教中心的報告,裁判法官注要考慮全部的報告及青少年評估報告後,認為上訴人是適合接受感化18個月,但因為上訴人似乎未曾深入了解他的犯罪,因此感化官認為上訴人應該要有一個紀律式的住宿來接受訓練。裁判法官判令裏有一條件,即是上訴人要入住沙田男童院6個月,代表上訴人黃大律師指出上訴人自從他被扣留之後,他的態度已經有改變。正如他學校校長吳女士的信指出,被告人在這事件被揭露後,已經向受害人道歉,他的成績亦有進步和他的操行有很明顯的進步。 4.本席同意覃大律師所指裁判法官量刑時的注意力是看怎可以幫小朋友改過自身,不是去懲罰他。所以覃大律師認為裁判法官的判決是完全沒有明顯過重和沒違反法律上的原則。 5.本席同意裁判法官沒有違反法律上的原則和如果只看當時在裁判法官面前的報告,裁判法官絕對有理由認為上訴人應該入男童院是對他有幫助,但本席考慮一點,明顯地感化官見上訴人的機會比他的學校老師為少,本席看過上訴人的學校校長所寫的信和剛才黃大律師讀出學校副校長的信指學校願意留下一個位給上訴人繼續他的學業,這可反映出學校的老師認為雖然發生了一件不開心的事,但他仍然歡迎上訴人回這學校讀書,本席亦考慮到被告人現年14歲,而今次是他第一次犯事。 6.正如黃大律師所指,他已經被扣留一段時間,他的表現都有進步。本席認為這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情況,本席同意黃大律師所陳詞,認為給上訴人返回他原先修讀的學校,可能在他老師培育之下能幫助他改過自身,將來對社會更加有貢獻。但本席不能忘記在報告內提及上訴人需要有心理輔導,因此本席判上訴得值,原裁判法官的下令指上訴人接受感化18個月仍然有效,但本席撤銷這項條件,即上訴人不需要在男童院住6個月,但上訴人一定要聽從感化官的說話,感化官會另外安排他有適當的時間見心理輔導師來幫助他。黃大律師已經詢問了上訴人,而上訴人說他願意接受心理輔導,本席希望黃大律師稍後可以解釋給上訴人知關於感化的其他條件。
答辯人:由律政司覃民輝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曾約瑟律師行轉聘黃達華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