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胡智武及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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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一審時是被告(3),與被告(1)和(2)共同面對兩罪,即控罪(1),「經營煙窟」,和控罪(2),「販運危險藥物」。結果,被告(1)和(2)認罪,上訴人則在審訊後被裁定兩罪俱成,處入獄3年及2年,同期執行。

Case No.HCMA 693/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69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69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3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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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被告人 胡智武  
第二被告人 羅美成  
第三被告人 吳海倫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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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9月14日

裁決日期:2004年9月1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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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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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一審時是被告(3),與被告(1)和(2)共同面對兩罪,即控罪(1),「經營煙窟」,和控罪(2),「販運危險藥物」。結果,被告(1)和(2)認罪,上訴人則在審訊後被裁定兩罪俱成,處入獄3年及2年,同期執行。

2.上訴人現同時要求推翻定罪及判刑,理由分別是證據不足與刑期過重。

3.本案的情節簡單,有好一部份更為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用幾句說話概括,就是警員喬裝顧客到案發單位拍門,後由被告(1)引入,然後再由被告(2)售以有關毒品,並着其到室內某房間吸食。八分鐘後,負責接應的警員破門,且於另一房間內發現上訴人與其他男子站着,經搜查後再發現上訴人懷有四張警員向被告(2)購毒時用過的100元紙幣。對於這個發現,上訴人在現場選擇保持緘默,在一審時則辯稱自己也是顧客,有關紙幣是用1,000元向被告人(2)購毒後所得回的找續。

4.結果,裁判官拒絕了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進一步認為,逗留於上址的人,要麼就是顧客,要麼就是毒窟的經營者,現在上訴人既被否定為前者,那他當然就是後者。

5.對於裁判官以上的分析,本席實難以認同。就算裁判官用以排斥上訴人證供的理由,例如他購毒時何以捨小面額紙幣不用而用大面額等,本席已甚覺牽強。然而,這個分析的最大問題還在,不信上訴人的說法又如何?單憑上文提到的證據又是否足夠給上訴人定罪?

6.本席認為,有關的答案是否定的。非常明顯,如無其他證據支持,單憑那四張100元紙幣,只能令上訴人變得極其可疑,卻不能證明什麼。同樣,在場人士,如非顧客即屬經營者亦不是唯一合理的推論。例如,上訴人只負責向被告(1)和(2)帶毒,並收取貨銀,在其他方面則與毒窟全無關係,這亦並非不可能,而且好歹也不涉及本案的兩條控罪。

7.本席認為,針對上訴人的兩個定罪判決,皆有欠安全穩妥,這點答辯方的代表亦不反對。

8.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

  ( 彭偉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張潔宜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