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潘啓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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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他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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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8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785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752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9月8日 裁決日期:2004年9月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04年9月30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他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本案的情節簡單。現場為青衣涌美路與長康邨停車場通道交界。前者屬大路,後者則為小路,兩者形成「T」字。案發時,證人(1)的電單車正由右至左在大路左二線以時速30至40公里上山,行車暢順,左一線上則有堵車情況。及至小路路口,上訴人的輕型貨車突然打橫駛至左二線中間位置,距離證人(1)只有十多呎,證人(1)閃避不及,撞到了貨車的右邊車頭,自己則跌在地上。 3.這邊廂,上訴人緊稱自己曾於小路路口的雙白線前停下。由於當時大路左一線上有旅遊巴士停着,後面又不見有車輛駛來,上訴人便慢慢駛出,希望右轉進入大路下山。期間,他幾次引頸向兩邊觀察,皆未發現有車輛接近,但最後一次右望時卻看見證人(1)以時速70公里駛來,然後剎掣滑落地上。 4.最後,裁判官還是接納了證人(1)的證供,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他說:
5.至於今次的上訴,上訴人提出不服的理由有四點:
6.對於第(1)和(2)點,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都有提及,現摘錄有關的部份如下:
7.正如上文可見,裁判官對有關的問題,已有足夠的警覺,並作出了適當的衡量。事實上,本席認為,究竟是證人(1)撞倒上訴人,還是上訴人撞到證人(1),這點並不重要,因這只取決於誰先到達碰撞點,而且涉及的只是數秒鐘的事情,與上訴人是否不小心並無關係。另外,有關地點既無明顯的車輪痕跡,亦起碼顯示了證人(1)的速度,並非如上訴人聲稱般快。 8.至於上訴人提出的第(3)和第(4)點,它們實無異於投訴裁判官的判決與事實不符,但這樣的問題實無多大意義。 9.無論如何,裁判官最後裁定:
10.這個判決,無論從事實與法律角度來看都未見有錯,本席亦不能隨意更改。上訴人的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何詠光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