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漢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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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處罰款1,500元,另加堂費1,000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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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0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60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900009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04年9月21日 裁決日期: 2004年9月21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處罰款1,500元,另加堂費1,000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2.本案的情節簡單。 3.控方第一證人在事發前把車停在山東街左一線上,到前面不遠處的報攤購報。事畢,原停泊在他前面的另一部私家車已駛去,控方第一證人乃開動引擎,以時速15至20公里前行,並於甘霖街街口打燈,左轉,進入。與此同時,控方第一證人從右鏡發現上訴人的輕型貨車正以時速40至50公里駛來,並旋即到達自己車身的尾部或中部,意向明顯是要進入甘霖街。見狀,控方第一證人立刻煞車,讓上訴人先進,卻仍被後者車身中間的部份撞到自己車身的右前方。 4.對於事發經過,上訴人另有說法。據他表示,由於車多,他當時的速度不快。後來,他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的車泊於左一線上,乃略向右拐,跨在左一及左二線上越過。那時,控方第一證人的車仍然靜止,甚至車上是否有人亦未能看見。然而,當上訴人差不多完成左轉進入甘霖街之際,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已不在原位。同時,上訴人的隨行工友亦聲稱有車撞來。結果,上訴人的輕型貨車真的被控方第一證人撞上,位置與第一證人說的一樣。 5.最後,裁判官還是接納了控方了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定上訴人罪成。在達至這個結論前,裁判官曾對控方第一證人與到場警員的證供作出的分析,理順了其中的所謂矛盾,也從常理或生活經驗,解釋了他為何覺得控方第一證人的敍述可信。相反,裁判官對上訴人及隨行工友在庭上的表現作出了批評。後者的證供更被指誇大和扭曲。如此這般,及其他的法律指引,足有四頁紙之多。 6.至於今天的聆訊,其實已是第二次在本席席前的聆訊,原因是上訴人曾指責裁判官在控方結案時已表示不會相信上訴人,對上訴人不公平。然而,本席在索閱有關的謄本後發現,根本全無此事。另外,上訴人今天翻來覆去的都只是在說,對方捏造事實,他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但這些根本不是上訴的理由,因上訴並非重審。 7.總括而言,本案的定罪判決,完全是基於事實的判決,卷面上亦未顯示裁判官有犯錯之處,因此本席亦不能任意干預,上訴駁回。 8.至於判刑的上訴,經上訴人澄清後證實,上訴人覺得過重,原因只是被警方扣去五分,罰款與堂費則可接受。換言之,這個上訴亦屬毫無理據,因扣分乃法律規定,與裁判官無關。 9.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亦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