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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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處入獄9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及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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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0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60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395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9月16日 宣判日期:2004年9月16日 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處入獄9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及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指上訴人在觀塘輔仁街51號地下其店舖內盜竊一個屬於員工證人(1)的手袋。當時手袋內載有證人(1)的銀包、現金、身份證、銀行信用卡、其他證件、零錢及其他多件私人物品。 3.案發時店舖正在舉行「清貨日」,把所有貨物都擺放在地上,售價均為一元,所以吸引了大批顧客。同時,證人(1)及其僱主證人(2)均把她們的手袋掛於店內牆上,離地約7呎,在高於手袋1.5呎及離手袋3呎的牆上則貼有一個寫上「窗簾布20元」字樣的標貼。 4.後來,證人(1)發現她的手袋不在牆上而掛上訴人的右肩,便上前問個明白。誰知,上訴人反問:「我幾時孭住你手袋呀?」,並堅稱手袋屬她。最後,證人(2)報警,上訴人才把手袋拋向地上的貨品堆裏,並試圖離開。及至警員到場,上訴人又對證人(2)說:「我以為你賣咋。」 辯方案情 5.上訴人表示,她乃初次從大陸訪港,之前並無犯罪紀錄,案發時看到牆上「窗簾布20元」的標貼,以為掛在牆上的手袋也是貨品,便拿下,摸了摸帶子,檢查拉鍊,和背在肩上。後來,證人(1)指上訴人拿了她的手袋,上訴人剛想道歉,卻遭證人(2)揮拳擊打,導致手袋跌在地下。上訴人表示,及至這時,她還聲明:「我沒有偷東西,我仍然在買東西。」 裁判官的裁量 6.最後,裁判官還是給上訴人定了罪。定罪的理由,可詳見於裁判官書面判詞的3至5頁如下:
不服定罪的上訴 7.至於今天的聆訊,上訴人所說的,翻來覆去都不外在重複一審時的辯護理由。然而,這些理由已被裁判官在剛才所引述的判詞中有力地一一駁斥。事實上,本席認為,裁判官是次的裁決,小心謹慎,條理清晰,非常令人信服,退一步說亦不見有任何犯錯的地方。 8.上訴人推翻定罪的上訴駁回。 不服判刑的上訴 9.量刑方面,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人擠的店舖內順手牽羊,乘證人(1)疏於看管自己財物之際把其手袋取去,情況與「打荷包」相類似。在判刑時,裁判官亦參考過有關對「打荷包」的判例HKSAR v. Chan Ho Kwai, HCMA109/2000。該案指在人擠的地方如火車站內犯「打荷包」罪可以18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不過,裁判官在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後,還是把判刑起點定為9個月。無論如何,本席認為,這是一個合理的刑期,絲毫未有過重。反觀上訴人要求再判的理由,亦不外家中情況困難,需要人照顧等並非有效用的求情理由。 10.上訴人減刑的上訴亦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陳淑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