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柯崑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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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成立,處羈押於小欖精神病中心4個月。他不服,現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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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2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623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55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9月16日 裁決日期:2004年9月16日 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成立,處羈押於小欖精神病中心4個月。他不服,現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2.上訴人曾在一審時兩次出庭,而且都有當值律師代表,認罪時所承認的案情撮要則可簡述為(見裁判官書面判詞):
3.由於上訴人犯案時有幻聽現象,在求情期間又多有不合邏輯的地方,裁判官乃下令為上訴人準備兩份精神科醫生的報告,以助判刑。結果,兩份報告均指上訴人「適合答辯」,但患有精神分裂症,有明顯病徵,故建議法庭頒下一項為期3至4個月的醫院令,好讓上訴人接受精神病治療。最後,裁判官接納了報告的建議。 4.正如裁判官在書面判詞的第6段指出,上訴人一方面被醫生診斷為「適合答辯」的人士,另一方面亦有律師全程代表,期間不但沒有任何受威嚇或誤導的跡象,此外亦無跡象顯示他對控罪本身有什麼誤解,所以定罪應該是穩妥的。 5.此外,答辯人亦指出,上訴人認罪後被定罪,是經過正當法律程序而完成的,如要推翻,就必須由他提出並確立某些因素以證明他的認罪含糊不清。這些因素可詳見上訴庭在HKSAR v. Wong Chi Yuk HCMA381/1999一案的判詞,這裏無須細說。 6.反觀今天的聆訊,上訴人提出的,根本就說不上是什麼理由,反而直認自己的確曾損壞過有關的植物,所以唯一應有的判決就是把上訴駁回。 刑期方面 7.上訴人要求本席把醫院令縮短至3個月,好讓他能即時離開,但又提不出什麼理由。相反,裁判官已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本案的情節、和兩份精神科醫生的報告,認為沒有其他判刑比醫院令更為合適,本席對此亦完全同意,而且絲毫不覺得4個月的羈押過重。 8.上訴人要求減刑的上訴,亦應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劉少儀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