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淵煌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728/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 條,處入獄4 星期。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728/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72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728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228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林淵煌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9月21日

裁決日期:2004年9月21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 條,處入獄4 星期。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就案情及上訴人求情的陳詞的覆述:

「3.    在2004 年3 月13 日晚上約10 時,被告人與他的同事乘坐由証人 1所駕駛的計程車由尖沙咀出發前往寶生銀行大廈地下。由於被告人的同事喝醉了酒,所以在途中在車內嘔吐。計程車到達目的地後証人 1司機與被告人及其同事就清理車廂的事情爭拗,最後被告人繳付了連車資$59.80在內的$150元給司機。期間被告人的同事突然打了証人 1司機的左胸兩拳並一直追著証人 1。証人 1則立即逃走並致電999報警。

4.        控方証人 2, 3和4,即警員58432李建褀及他的同僚警員,奉召到場後在寶生銀行大廈內調查並在大廈的4 樓C 室外發現被告人及他的同事。

5.        在警員58432調查期間,被告人突然抓住警員的頸部,把他推向牆壁。被告人及其同事其後由控方証人 2-4制服及拘捕。事件中,警員58432的頭皮左邊與後面觸痛,頸項紅腫及右手肘瘀傷。

6.        被告人31 歲,職業為貨車司機。事發當日為被告人的上司的生日,被告人與同事們晚膳,期間喝了很多酒。由於同事醉酒,被告人當時正與他回同事在寶生銀行大廈4 樓C 的家。警員到達時他們正坐在單位外。

7.        被告人的代表大律師同意被告人曾推向警員,但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當時正受酒精影響,並無任何刑事犯罪記錄,及承認控罪而作出輕判。被告人與結婚兩年的太太及公母同住。」

3.至於是次上訴,上訴人的書面理由只有「判處過重」一項。今天在本席席前,他亦不外表示太太身體不好、有年老的祖母要照顧、有物業按揭要還款和自己是家庭經濟支柱等。

4.然而,正如答辯人指出,根據上訴庭在SJ v. Ko Wai Kit Paul [2001] 3 HKLRD 751一案中表示,這類案件的判刑應具阻嚇性,好讓警員能正當執行職務。另外,原訟庭在HKSAR v. Chan Hung Yau, HCMA183/2002一案中亦表示,襲警是嚴重罪行,除特別情況外,應處以即時監禁。

5.量刑方面,答辯人亦提出了兩個案例,儘管與本案的內容不甚相同,但刑期卻與本案一樣,並得到處理上訴的法官認可。

6.總括而言,上訴人的判刑既合原則,亦無過重。上訴人的上訴駁回,須即時歸押服刑。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出席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