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鎮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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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吐痰」罪成立,違反根據香港條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而制訂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8A(1)及23(1)(a)條。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860/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86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86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KCR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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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黃鎮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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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9月28日

裁決日期:200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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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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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吐痰」罪成立,違反根據香港條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而制訂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8A(1)及23(1)(a)條。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本案的情節簡單,控方的唯一證人王先生,是助理小販管理主任,案發時穿着便服當值。後來,他巡至紅磡寶其利街,看見上訴人站在對面12號外之行人路上,觀察從15米外因地面下陷而流過來的水流。差不多同時,上訴人在「咳」一聲後把痰吐到自己面前的渠內,王先生亦隨即橫過馬路把他票控。當上訴人得知何事後還說:「對唔住,唔好意思。」

3.這邊廂,上訴人也有作供。他說,他是路政署職員,負責維修馬路。案發當天早上,他接獲寶其利街下陷的報告,便往現場視察,並將馬路封鎖及電告水務署作緊急維修。就在等候水務署人員到來之際,上訴人彎身用手盛載路面的流水,送往自己口中飲用。然而,上訴人發覺那是鹹水,並令其口腔有痛楚的感覺,便立即把它吐出,結果反招王先生過來票控。上訴人承認,自己曾合作地出示身份證,及對王先生說過:「對唔住,唔好意思。」

4.最後,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以下是裁判官考慮過各人的證供的細節後所作出的評估。他說:

「13.      對於將路面流水,搯住口內,上訴人先後有2個不同解釋。第一,在被盤問時,上訴人同意他在2004年4月30日,寫了一封信給食環署,解釋『他… … …拿取水辦放於口中,以試出水之性質。』在法庭內他不同意此解釋,而作出第二種解釋:他自4月10日晚上9時開始值班工作,至案發時即4月11日早上6時58分,在案發地點,感覺口乾,於是搯流水入口,濕濕乾涸之口。

14.          本席不信納上訴人將路面流水用手搯入口內,原因:(1)上訴人先後作出2個不同解釋如上(13)段;(2)上訴人自4月10日晚上9時,在何文田合署辦公室內當值,至4月11日上午6時40分到達案發現場,而搯水飲用是6時58分,為何不在辦公室內飲水,而到達現場,相隔18分鐘,突然覺得口乾而需搯水飲用;(3)任何有理智之人仕,並不會將路面流水搯往口中,既不知水質,也不合衞生。本席更不相信上訴人覺得水是鹹及『嗱』口,而將水嘔落坑渠內。

15.          本席不相信上訴人並不重要,並不代表本席可將上訴人定罪。因舉証上訴人有罪之責任,永遠在控方身上,標準為『無合理疑點』。

16.          本席提醒『Turnbull』指引,當時光線充足,無物件、車輛及行人阻隔控方証人視線,本席信納此控方証人清楚及準確看見上訴人吐痰之經過,亦信納直至最後截停上訴人整個過程中,控方証人沒有失去上訴人之踪影。

17.          本席觀察控方証人作供,本席信納他之証供,亦裁定他是一個誠實、可靠及值得信賴之証人。他照實作供,並無嘗試跨大供詞。

18.          綜觀所有証供,控方在『無合理疑點』舉証上訴人有罪,而本席亦清楚上訴人所犯罪行。所以本席裁定上訴人此項控罪罪名成立,亦裁定有足夠証據支持此定罪裁決。」

5.至於今天的上訴,上訴人共提出了兩個書面理由:

「(一) 法官未有對本人對法庭之合理解釋作出充足考慮或作為對本案存在之疑點,包捨本人在涉案現場所發生之爆水喉事件與及本人在現場所處之位置。(見附件一)

(二) 法官對本人提出交予法庭之本人工作報告拒絕接納,包捨本人於涉案日之工作報告表及水務署於二ОО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發信給本人之證明信(見附件二)。」

6.在本席席前,他澄清,綜合理由(一)和理由(二),意思都旨在指出,如裁判官考慮到當時的確有水管爆裂的事件,而上訴人又在那裏執勤的話,裁判官便自當接受他的解釋。

7.然而,當天有水管爆裂等事,在一審時都是雙方不爭的事實,裁判官在判詞中亦有提及。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辯解,則因為是它有違常理,及上訴人前言不對後語。

8.無論如何,本席在細閱過裁判官的判詞,完全未有發覺有可批評之處,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亦正確無誤。  

9.上訴人的上訴駁回。

  ( 彭偉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