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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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與同案郭某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處戒毒所戒毒。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861/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86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86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77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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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被告人 謝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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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9月28日

裁決日期:200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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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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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與同案郭某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處戒毒所戒毒。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就本案案情、上訴人背景及判刑考慮的書面論述:

「  案情顯示於2004年5月1日下午5時許,被告及其同案進入了紅磡一百貨公司的超級市場內,被告將架上的貨物及食物放入其同案手持的印有該百貨公司商標的膠袋中,在未付款之下離去。事件為該公司的便衣保安人員察見,在店外將兩人截停並報警予以拘捕。

這是一宗屢見不鮮的店舖盜竊。但被告在是次行動中,很明顯是先有預謀,同時亦涉及同黨,所以比普通因一時貪心或一時衝動之下而逾矩的個別事件更為嚴重。

被告在干犯是次罪行之前,已有10次前科:其中3次與不誠實行為有關,亦曾多次被判進入戒毒所。

被告祇有28歲,從其犯案紀錄中,本席懷疑他所以屢屢犯案,很可能是與其毒癮所驅使。因此,本席下令取得戒毒所報告,以助判刑。

報告中指出由於被告因家中管教不足,在不良分子薰陶之下,不思進取,更染上惡習。懲教署認為雖然被告曾兩次接受強迫戒毒,但為了令被告重獲新生,可以再予機會,讓其接受戒毒所提供的療程。

被告的案底及是次造案手法,本案並不認為可以輕判甚至罰款了事。從其過往的軌迹,本席認為其屢次犯事的主因,是其對危險藥物的依賴。為了幫助被告重過新生,本席下令被告得再次接受強迫戒毒。」

3.至於今天的上訴,上訴人所持的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刑期過重」。在本席席前,他竟然解釋,意思是自己沒有盜竊前科,但這亦根本不是事實。

4.無論如何,戒毒中心的主要作用是幫助上訴人更生,適用本案,整體來說也不能視為過重。

5.上訴人的上訴駁回。

  (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