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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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位。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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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1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81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737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10月6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0月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位。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最主要依賴控方第一證人之證供。控方第一證人在審訊時,指他在案發當日,在有關地點處向一小販檔選購橡筋,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將自己的財物放在膠袋內,將膠袋及外衣放在她前右邊大約4 – 5 呎距離的兩張椅子上,而該兩張椅子是附近一食肆擺放在行人道供客人在等候時使用的。不久,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在她放置膠袋的椅子前面望入食肆,她以為當時上訴人是在等候客人,她沒有特別留意他。 3.大約2分鐘後,控方第一證人察覺到她的膠袋不見了,她望向左後方,看見上訴人拿著她的膠袋在行著。控方第一證人說,她便立刻追上去及大叫,問上訴人為何取了她的膠袋。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說,上訴人便立刻跑,而控方第一證人追了上訴人1至2個舖位的距離,才追上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捉著上訴人的手,上訴人被控方第一證人取回膠袋。 4.當時,控方第二證人是正在附近巡邏之警員,他看見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在一起。其後,他看見上訴人走進附近一幢商場大廈,控方第二證人察覺有可疑,便追著上訴人,帶上訴人回到控方第一證人處。 5.控方第二證人後來以盜竊罪拘捕及警誡上訴人,其後,3人便回到尖沙嘴警署。 6.控方證人給予口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的證供指,他當時是路過有關地點看見這膠袋,而附近沒有其他人,因為一時好奇心,便拿起膠袋看。當他想開啟膠袋時,控方第一證人已走到來,捉著他的手稱,該膠袋是屬於她的。當時,上訴人對她說「對不起」,便將它交還控方第一證人,當上訴人讓控方第一證人取回膠袋後,在這段時間,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沒有互相搶奪該證物。但在這時,控方第二證人到達,從控方第一證人得知上訴人取了膠袋後,已歸還給她,但控方第二證人要求他們一齊到警署,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說不追究,是為了避免麻煩。因為,上訴人聽到控方第一證人說不追究,所以他才離開現場,便往該商場大廈,當他到達商埸大廈2樓時,控方第二證人追上及帶他回去控方第一證人處,他們才一起往警署。 7.上訴人稱他當時否認作出口頭招認。上訴人亦有提及他拿起膠袋時,只想看這些遺留的東西,當時他的想法,如果袋內的物品是有價值,他便將它送到警署,如果物品是沒用的話,他會將這些物品扔掉。他還未開啟證物時,控方第一證人已捉著他。 8.上訴人亦提及他過往曾嘗試將拾到的財物送交警署,還有一次所拾到的財物包括一只手錶,而這次因沒有人認領該手錶,警方將手錶交回上訴人。 9.裁判法官聽取雙方證人給予口供後,作出一個相當詳細的分析,裁判法官適當地注意到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之口供,是有抵觸之處。故本席在這處毋須再敍述,但很明顯裁判法官經考慮後,認為他不可以接納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而純粹依賴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來定上訴人入罪,而有關上訴人在警誡下所說的說話,裁判法官亦沒有給予這些說話有任何的比重。裁判法官在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時,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30段,考慮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年齡只不過是16歲,如果上訴人真是進行盜竊,為何上訴人不與控方第一證人進行爭執,試圖擺脫控方第一證人,故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沒有這樣做法,並不表示上訴人不會如控方指這般進行盜竊,上訴人的反映要視乎被控方第一證人捉著時,是否想達到他的目的。 10.裁判法官所得的結論是,上訴人當時不外是試圖將事件平息,希望事件不了了知,而控方第一證人得回財物後,便不再追究。因此,本席可以看到裁判法官很仔細地將每件證供及證據分析,而亦有考慮到對上訴人有利之解釋,進行分析,最終他達到一個結論,就是當時上訴人是盜竊控方第一證人的財物。因此,判上訴人入罪。 11.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但在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所作的上訴理由,是環繞著裁判法官在事實上之裁斷,上訴人最主要是指責裁判法官斷章取義,因為這事故,均是屬於一個誤會,當時,上訴人只是拾東西的,他不知袋內放了什麼東西。因此,裁判法官忽略了考慮他的動機,他是否有意圖來盜竊。本席已提及這一點予上訴人知悉,裁判法官在考慮事實時,是適當地考慮了控方證人之口供後,也有考慮上訴人當時所給的口供。 12.本席剛才指出,裁判法官在事上所作出的裁定,本席需要參看是否有足夠證據及證供來支持裁判法官這個定罪。上訴不是重審,因此,本席需要考慮在裁判法官面前的證供及證據,而不是考慮上訴人在上訴庭所說當時之情況。 13.正如本席所提及,裁判法官均很明顯小心地考慮了各方的證供後,才作出該裁決。至於,上訴人當時之動機來說,裁判法官沒有必要考慮該動機,裁判法官是要考慮根據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之證供,他可否作出一個決定,即上訴人當時是沒有在證人的同意下取了她的財物,無論膠袋內之財物是什麼,上訴人當時是想佔為己有,在這方面,裁判法官認為控方在沒有合理疑點情況之下,經已證明上訴人之罪行。 14.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內,已寫明定上訴人入罪的思想途徑,本席閱讀了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故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有足夠理由及證供去支持該定罪。而上訴法庭已說明多次,若原裁判法官所作出之裁斷,是取決於證人之可信性,除非情況極為例外,否則上訴法庭通常不會干預該裁斷。 15.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之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潔宜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