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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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上訴人使用虛假的旅行證件;第二項控罪是上訴人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在裁判法官考慮了求情說話後,判上訴人每項控罪入獄8個月,同期執行,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868/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Oct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6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86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6224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許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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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0月7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0月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上訴人使用虛假的旅行證件;第二項控罪是上訴人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在裁判法官考慮了求情說話後,判上訴人每項控罪入獄8個月,同期執行,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的上訴理由,最主要是她的喉嚨生了一個瘤,需要在九月回大陸做手術,另外她的兒子在大陸,而希望早些回大陸,可以一家團聚。

3.上訴人亦讀出她的十一歲的兒子所寫的信,當然這些會令法庭同情這位小朋友,但純粹同情這位小朋友不可構成一個適當的上訴理由。

4.其實在裁判法院,裁判法官亦考慮過上訴人的求情,是她當日有兩名兒子在大陸,她的丈夫患有精神病,不能工作,因為上訴人的經濟狀況,所以令到她今次犯案。其實這是個經濟的理由,在這類案件內,亦常常出現,成為上訴人的求情說話,但這不是一個適當的求情說話,因為往往當每個被告人犯事,都有經濟的問題出現。上訴人其實已有三次的前科,在1994年已經被控利用他人身份證及非法入境的罪名,法庭已經給了一次機會,判她緩刑。在2002年,即8年後,被告人又再次入境,向入境事務助理作出虛假的申述,法庭再次給她機會,判她緩刑,這時是2002年3月,但上訴人沒有好好利用這機會,在4個月後,又再犯違返逗留條件罪,法庭當時只判她罰款。因此今次是上訴人第四次犯法,所以裁判法官在他考慮了適當的案例後,認為一個適當的量刑起點,應該是12個月監禁,但因為上訴人認罪,裁判法官聽了求情說話後判上訴人共入獄8個月。

5.本席參考了裁判法官的判刑理由書,認為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8個月,其實已經是一個非常寬鬆的刑期,因此本席認為這刑罰沒有明顯過重的現象,所以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這個刑罰,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天雁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