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煜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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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成立,涉及的毒品為33包共5.89克淨含毒量的海洛英。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878/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87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87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879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何煜財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10月21日

裁決日期:2004年10月2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成立,涉及的毒品為33包共5.89克淨含毒量的海洛英。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在書面判詞中對控辯雙方案情的撮要:

「2.    … 控方傳召了一名證人舉證,另傳召了一位證人給辯方盤問。控方案情指出,案發時控方第一證人在永星里看見上訴人。然後,控方第一證人尾隨上訴人至一幢位於上海街286號至288號的大廈,沿後樓梯跟着上訴人並於5字樓將他截停。經搜查後,控方第一證人在上訴人身上搜出一號證物(P1)。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因那天他發了薪水,所以買了那些毒品作自己吸食之用。之後控方第一証人通知上司即控方第二証人到場,稍後上訴人被帶往警署。

3.    本案中口頭招認的自願性不被爭議,爭議點是上訴人有沒有作出該口頭招認。

4.    辯方案情指出,上訴人想到該處購買毒品,當他上樓後在5字樓後樓梯遇見朋友;在沿着樓梯的各樓層還有其他人正在吸毒。突然間,他們收到消息,說警方正前往該處,故此所有人均沿樓梯往上跑。此時,上訴人看見一名警員,即控方第二證人從樓上向下巡,故此,所有人便往下跑。警方最終將他們截住並叫一干人等蹲下。其時,控方第二證人從地上拾起一個上訴人未能看清楚的小包。經查問後,控方第二證人誣害被告,說他是毒品的物主,然後將他帶往警署。警方在現場沒有拘捕他,也沒有警誡他。被告也沒有作口頭招認。他指雖然他想到上此買毒品,但事實上,還未買到手,他說案中毒品証物(P1)不是他的。」

3.最後,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理由如下:

「5.    本席聽過兩名控方證人作證,認為他們二人均誠實可信。本席接納他們的證供。本席考慮過辯方論點。辯方指第一証人無須搜查上訴人兩次,這証明了上訴人昰被誣害的。本席並不同意搜查被告的次數會影響他的可信性。此外,控方第二證人作證時堅定不移、直接了當。兩名警員受盤問時也沒有動搖。本席接納控方第二證人所說他沒有如上訴人所指在地上拾起毒品,用它來誣害上訴人。

6.    本席聽過上訴人作證。他的版本叫人難以相信。本席不接受他所說,當時有八至九人在塲,而警方卻當眾揀選他來作誣害。本席亦不相信他所說,控方第一證人會答應他嘗試在警署找個地方讓他服食毒品,縱然他說是的是警署內的一個厠所,但這是絕不可信的,這點亦被控方第一証人堅決否定。

7.    本席亦考慮上訴人代表的陳詞,指上訴人身懷毒品到上址的毒品黑點是沒有理由的,亦與他的招認有矛盾之處。本席認為身懷毒品到毒品黑點不單沒有矛盾之處,兼且合情合理,毒品黑點極需毒品供應。至於他的口頭招認,本席認為當時他曾作出承認管有有關毒品,至於管有的理由則只是他砌詞欲減輕罪責,本席毋須給予份量。」

4.至於今天的聆訊,上訴人翻來覆去的,甚至是滿滿三頁紙的書面陳述,亦只在覆述他在一審時的抗辯理由。

5.然而,正如本席向上訴人多次指出,上訴並非重訴。上訴人要推翻判罪,就要向法庭指出定罪判決在法律或事實認定上出錯。可是,上訴人最終亦未能做到這點。亦因為這樣,本席實無從干預裁判官在卷面上無可批評的定罪判決。

6.上訴駁回。  

  ( 彭偉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曹任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