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康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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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住用處所操作收音機時發出噪音,對他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890/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Oct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9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89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4年第57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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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李康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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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0月7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0月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住用處所操作收音機時發出噪音,對他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並不複雜,控方第一證人是控罪裏指明的受害人,他在案發當日,這是下午7時,他正想睡覺,但樓下傳來很大的收音機聲浪,造成煩擾,不能入睡,因此報警求助。

3.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女警,在當日7時52分到達現場,她在4樓電梯大堂聽到很大的收音機聲量,發現這噪音是原於411室,即上訴人的住所。這位警員到達411室門前時便按門鐘,按了大約一分鐘也沒有人應門,於是她便用手拍那鐵閘,最後上訴人出來開門,女警叫上訴人將收音機的音量調低,並向上訴人作出口頭警告,隨後上訴人亦有照辦,把收音機音量調低。

4.但在當日8時,當女警到達地下大堂,正欲離去時,再次接到電台的通知,她再次返回上址,在411室再次發出很大的收音機聲浪,她亦按門鐘,當沒有反應時,便拍那鐵閘,上訴人便開門,女警再次向上訴人發出口頭警告,向上訴人說如果他不把收音機音量調低,她將會票控他,上訴人回答:「你要告就告,我唔會收細收音機既聲量。」女警亦指當時的音量,她相信在411室同一走廊的其他住戶也同樣清楚聽到。

5.在控方證人作畢口供後,上訴人亦作口供,他不同意他當時收音機有造成煩擾,上訴人亦提及女警第一次離開後,他已經把音量收細。

6.裁判法官最終考慮了證人口供後,定了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上訴人質疑究竟裁判法官用什麼標準來裁定噪音是不可以接受,加上上訴人提及到他在報紙看見法庭有一件案件提及有關只憑一個人的耳朵來聽該噪音,其實是不穩妥,上訴人是依賴這兩個上訴理由來支持他這個上訴。

7.看回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裁判法官其實亦有處理這點,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8段,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在第9段,裁判法官指他拒絕接納了上訴人收音機的音量沒有對他人造成煩擾的說法,原因是控方第一證人是住在上訴人的樓上,他依然聽到這噪音而妨礙他睡覺,加上裁判法官依賴女警的證供,她是這案件的獨立證人,女警的證供是支持控方第一證人,因為當時411室的大門已關上,但當她步出4樓電梯大堂時,女警已經聽到上址的收音機發出很大的音量,所以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是滿意控方是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了上訴人的收音機噪音是對控方第一證人造成煩擾。

8.至於上訴人指裁判法官憑什麼標準,這標準是裁判法官依賴兩個證人的口供,正如控方第二證人所說,她當時沒有攜帶什麼儀器協助她測量聲浪,但她憑她的耳朵,當她踏出該電梯大堂時已聽到這些噪音,加上控方證人亦有提及,她認為該噪音那麼大,上訴人的鄰居亦應該聽到,同時她兩次到達411室按門鐘時均是沒有反應,要她大力拍鐵閘,上訴人才出來應門。

9.至於指上訴人提及那案件,本席不知道這案件的案情,而法官在處理這案件究竟是基於什麼事實,每項案件的事實是不一樣的,所以本席不可以說這是否一個準確的報導,但本席看回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他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天雁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