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智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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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控罪(1)]及一項「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控罪(2)]罪名成立,處勞教中心。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946/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94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94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47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 陳智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10月21日

裁決日期:2004年10月2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控罪(1)]及一項「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控罪(2)]罪名成立,處勞教中心。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在書面判詞中對犯案情節的撮要:

「2004年5月10日,警方在深水埗區進行反色情罪惡行動。當日晚上11時15分左右,上訴人在福華街唆使一名喬裝嫖客的探員(下稱該探員),他稱可以介紹一名女子,提供性服務,代價是200元。該探員應允,上訴人乃引領對方到附近一樓宇單位,並向對方介紹一名年青女子提供性服務。待上訴人離開及該名女子開始寬衣之際,該探員表露身份。警方進行調查,證實上訴人擔當中介人的角色,他將該名女子介紹與客人,每次交易,他抽取120元,該女子得到80元。上訴人亦作出有關的承認。」

3.至於上訴人的背景,及量刑時的考慮,裁判官有如下觀察:

「上訴人現年18歲,肆業至中三,曾從事多種行業工作,自案發後,他受聘為工程學徒。他有一項刑事紀錄,2002年9月,他因一項管有毒品罪而被判罰款。

為判刑考慮,本席押後案件提取由感化主任製備的背景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與及懲教署報告。其後按上訴人代表律師的建議,法庭再度押後提取一份戒毒所報告。

上訴人得到前任僱主和家人的支持,各人皆向法庭呈交求情信件。他的前任僱主趙先生表示上訴人勤奮好學,是可造之材,他亦曾以義工身份協助籌辦一項在港推廣科學與和平的活動。上訴人的家人亦稱讚他品性純良,只因在案發前剛失業,他為賺取金錢幫補家計和籌措母親的醫藥費而干犯本案。上訴人的父親因意外受傷而不能工作,他的一位姐姐亦有病在身,家人盼望上訴人可以不被拘禁,繼續工作,紓緩家庭的經濟壓力。

上訴人承認有關控罪,他在判刑前曾被拘禁共四周,並表示悔意。

另一方面,本案的兩項控罪性質相當嚴重,在一般情況下,法庭應考慮即時監禁性的刑罰,且刑期不會太短。就案情而言,上訴人唆使他人嫖妓,他所抽取的佣金甚至超過妓女之所得。

感化官對上訴人有以下的評語:他為人好玩樂而不成熟;易受朋輩影響;家庭疏於管教;曾因濫用毒品被罰,但看來未知悔改。再者,由於上訴人未能充份瞭解個人的弱點和態度不嚴謹,感化官不認為他可以從社會服務令的輔導和訓練中獲益;因此,不予推荐。

戒毒所報告證明上訴人並未有染上毒癮。懲教主任對上訴人的評語基本上與感化官的相類似,有關的報告建議勞教中心令。

上訴人尚屬年青,法庭應盡量考慮監禁以外的其他判刑方式,在懲罰以外,自新亦是一個重要的因素。考慮上訴人所有的求情理據,有關報告的評語和上訴人個人的特點,包括未能遵守紀律和薄弱的守法意識,本席認為一個短時期、具震撼性和紀律性的拘禁式訓練會對上訴人有幫助。因此,法庭接受懲教主任報告的建議,就本案兩項控罪,判處上訴人勞教中心令。」

4.無論如何,上訴人在今天提出了兩個上訴理由:

「1.        裁判官以『一年以上』的監禁刑期作為判刑參考是在本案情下明顯過重。

a.       Hong Kong Archbold 2004. (para.21-206)

b.      上訴文件夾 — 32P

2.        裁判官似乎未有充分考慮上訴人受了四星期的還押,本身亦已構成一種『短期,具震憾性和紀律性』的拘禁;考慮到本案情及上訴人之年齡,裁判官於判刑時不應忽略此四星期之拘禁,而只採納勞教中心為合適判令。

a.       R. v. So Hoi Ming (HCMA No.366/1996)」

5.上述理由(1)所指的,「一年以上」的說法,可見於裁判官口頭判刑時的錄音騰本,背景是要指出有關罪行的嚴重性。

6.正如上訴人指出,認罪後也須處以一年監禁的說法,的確言過其甚。然而,本席要真正處理的問題,還是一個,那就是,有鑑於本案的一切有關因素,勞教中心的命令,是否過重。結果,本席的答案是「否定」的。

7.至於命令發出前的還押,本席並不認為裁判官會有所忽略,亦不認為裁判官有責任言明他對此未有忽略。再說,要判罰勞教中心,就必須先提取報告。若然上訴人這個投訴成立,則所有有關人士都可以此避過該種刑罰。至於上訴人指,一般聽候勞役中心評核報告,只需兩星期,但上訴人卻還押了四星期,這亦只是因為上訴人要求提取戒毒中心報告所致。

8.總括而言,本席認為,裁判官在本案的量刑,慎重周詳,恰到好處,絕不過重。

9.上訴駁回。

  ( 彭偉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曹任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韓潤燊律師樓轉聘郭錦濤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