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fec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Ltd)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Kwong Sang Hong Building Block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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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人經營建築及維修工程的業務,而被告人則是香港灣仔克街6號廣生行大廈的註冊業主立案法團。約在1999年9月,被告人委託原告人為廣生行大廈B座進行大廈維修的工程,而雙方協議的工程費用合共為$1,7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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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184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4年第1841宗
主審法官:陸啟康法官法庭聆訊 日期: 2004年9月22日 時間: 上午11時32分 判案書 1.本案涉及一宗大廈維修工程的合約。 2.原告人經營建築及維修工程的業務,而被告人則是香港灣仔克街6號廣生行大廈的註冊業主立案法團。約在1999年9月,被告人委託原告人為廣生行大廈B座進行大廈維修的工程,而雙方協議的工程費用合共為$1,750,000。 3.根據合約的內容:
4.雙方亦沒有爭議以下的事實:
5.根據本席對合約條文的了解,合約已經規定了一個對雙方都公平的機制來處理工程投訴的問題。假如被告人不滿工程的質素,它可以通過測量師行,要求原告人修補有關的缺陷,而測量師行亦有責任向被告人提出這方面的專業意見。測量師行是被告人所委任的,在法理上,它亦是被告人在工程合約中的代理人。既然測量師行沒有提出投訴,被告人便需要根據合約繳付工程的尾數。假如測量師行有所失職,被告人便應向它追討損失。 6.在陳詞中,被告人的主席黃群貞女士向本席指出,根據原告人所提交的報價單,全部的工程均須依照合約的條文令法團及有關負責人滿意為止。可是報價單只是一份參考文件,假如雙方其後訂立了一份詳細的合約,包括一個仔細的機制來處理它們之間的投訴,雙方便需要遵守有關的條文來處理他們之間這方面的問題。 7.根據本案的證供,測量師行對原告人的工程甚為滿意。首先,它同意大廈外牆的工程完全完工,並同意原告人把棚架拆走。第二,它發出4期繳費通知書,所涉及的金額已經包括工程的所有費用(保固金除外)。假如工程沒有完工或工程有明顯的缺陷,測量師行沒有可能這樣做。在責任期期間,測量師行亦沒有發出指示,要求原告人修補任何工程的缺陷,所以被告人不可以在現在才提出有關的投訴。 8.被告人的主席黃女士指測量師行失職。可能因為財務上的問題,被告人多次不能與測量師行取得聯絡。可是被告人當時沒有採取任何補救的措施,因為張開達測量師行沒有收取它應收的服務費,被告人根本有能力委託另一間測量師行代替,可是它並沒有這樣做。它亦沒有根據合約的條文發出書面的缺陷列表書。在此情況下,黃女士只可歸究於張開達測量師行及當時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及管理委員會的處理手法,黃女士不能倚賴這些問題作為抗辯的理由。 9.即使本席較早前的結論是錯誤的,被告人對原告人關於工程缺陷的投訴亦並不成立。被告人的投訴已經詳細列出在審訊文件夾的第50、51、108及109頁內。首先,被告人投訴原告人修補外牆的位置凹凸不平,而外牆的漆油亦選用了有色漆油,而非合約中所列明的水晶漆油。可是,根據被告人管理委員會9月21日的會議內容,管理委員會決定使用SKK色辦104號的有色漆油。最後,管理委員會及測量師行亦同意外牆的維修工程全部完工,並同意把棚架拆走。既然被告人決定採用有色漆油,此項投訴並不成立。被告人亦沒有提供相片,證明修補外牆位置如何凹凸不平,故此本席亦不能裁定原告人這方面的投訴成立。 10.第二,被告人投訴原告人在維修防煙門的工程中,沒有使用所謂的「實心門」。可是,因為工程合約沒有這樣的明確規定,此項投訴亦並不成立。 11.第三,被告人投訴原告人沒有更換大廈所有的污水排水渠。根據原告人的解釋,原告人已經更換了大部分的排水渠,可是小部分的排水渠是在私人物業內,某些業主或物業佔用人採取不合作的態度,故此原告人不能進行有關的工程。被告人投訴原告人沒有告知業主委員會有關的問題,可是根據原告人黃先生的證供,他已經把這個問題告知測量師行及被告人業主委員會的一名成員。在沒有反拗證供的情況下,本席只可接納黃先生的證供屬實。因為原告人被阻止不能完成有關的工程,而測量師行亦證明原告人可取得工程的全數費用,原告人沒有違約之嫌。 12.第四,被告人投訴原告人沒有根據工程的報價單,更換私人鹹淡水喉由水錶喉至每單位牆外的第一件配件。可是根據測量師行代表在被告人管理委員會1999年10月6日的會議中表示,這部分的配件應由個別的業主負責,而當時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亦表面上接納有關的安排。基於這個理由,合約的條文中亦包括了原告人對個別業主的報價單文件(審訊文件第162頁)。既然測量師行及被告人的管理委員會同意合約的工程不包括此項配件,而合約文件中亦包括個別業主的報價單,原告人沒有違約之嫌。 13.第五,被告人投訴原告人沒有使用合約中所列明的維修電梯內部的材料,而電梯內的扶手亦多次脫落。可是根據被告人管理委員會1999年11月1日的會議內容,當時管理委員會同意維修電梯內部所採用的物料,而原告人亦根據有關的決議進行工程。再者,根據黃先生的證供,扶手的問題亦已經解決了。在此情況下,此項投訴並不成立。 14.第六,被告人投訴:泵房門口對上的天花剝落,部分廢置的喉管沒有被拆除,三、四樓以下某些喉管沒有被拆掉或更換。在庭上,被告人亦有提供某些相片支持這方面的投訴。可是,這些相片是在工程完畢後多年才拍攝的,故此本席不能夠完全清楚當時的情況,而天花剝落亦可能是樓宇老化所導致的。假如缺陷在工程完畢後便存在,為甚麼測量師行當時會發出最後一期的繳費證明書呢?再者,根據被告人所提供的相片所顯示,某些喉管可能需要棚架才能更換的。假如原告人當時有違約,為甚麼測量師行當時同意原告人拆掉大廈的棚架呢?這亦令本席費解。故此,此項投訴並不成立。 15.本席亦需要在此指出,被告人沒有向法庭提供任何關於修補以上缺陷的報價單,及公正行對這些報價單是否合理的評估。在此情況下,被告人根本不能成功舉證合理損失的實質金額。 16.基於以上的分析,被告人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人可全數取得工程的尾數合共625,538元,而被告人的反申索亦被撤銷。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出席人士:李宇祥,彭錦輝,郭威律師事務所律師Mr PANG Kam-fai,代表原告人 被告人代表WONG Kwan-ching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