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楊火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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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兩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控罪,被判每項控罪入獄6個月。現她不服該刑罰,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747/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Oct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74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74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3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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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楊火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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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10月8日及2004年10月20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0月2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兩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控罪,被判每項控罪入獄6個月。現她不服該刑罰,提出上訴。

2.案情很簡單,上訴人是一間店舖的獨資東主,為售賣手袋之店鋪,上訴人負責店舖的日常運作。上訴人知道她的姑媽和表妹以中國訪港旅客之身份入境,她們是不可以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但上訴人在2004年3月和4月期間僱用她們在她店舖內工作,上訴人以提供她們免費膳食作為報酬。此外,上訴人在3月給予她的姑媽港幣3,000元作為報酬,她的姑媽和表妹在店舖內負責招待顧客及發出單據。在5月18日,勞工處的職員在一次反黑工行動中到上訴人之店舖,揭發了該情況。

3.上訴人之個人背景,上訴人現年41歲,她獨自照顧兩名兒子,分別為6歲及3歲大,過往上訴人沒有刑事記錄。在2002年,上訴人發現患了咽喉癌症。

4.裁判法官在量刑時,因沒有一個上訴庭之指引,故裁判法官採納了一個15個月的量刑起點,給予上訴人三分之一的扣減,因上訴人認罪,判上訴人入獄6個月,每項控罪判6個月監禁,同期執行。在裁判法官判刑後,在2004年9月3日,上訴庭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o Mei Ma, CAAR 3/2003及Wu Ying Bor 一案,指出該類案件之判刑指引。根據Ho Mei WaWu Ying Bor之案件的量刑指引,由於上訴人是初犯及認罪,涉及的工作是商業性,而僱用時間為短,故在這情況下,根據量刑指引,應被判罰每項控罪2個月監禁。

5.在上訴時,代表答辯人梁大律師均同意上訴人的刑罰,如根據Ho Mei Wa一案是明顯過重。本席在上訴時,聽取了代表上訴人之梅大律師的陳詞後,認為在這情況下,因為上訴人有兩名年輕兒子,因此,本席押後該上訴,取感化官之背景報告及社會福利署之報告。

6.在今天聆訊前,本席已收到該兩份報告,在兩份報告中均說明:上訴人是單身,撫養兩名兒子,上訴人是從大陸來港,到港後遇見她的丈夫,他們便生下兩名孩子,分別在1997年及1999年,但好不幸因夫妻不和,在2001年上訴人便離婚。上訴人其後沒有再見她的丈夫,兩名兒子的父親亦沒有給予任何金錢來撫養該兩名兒子。因此,上訴人向親戚借了些金錢開了這間店舖來維持生活,3人相依為命,但在2002年,因上訴人發現患上癌症,需要接受手術,接受手術後,她要時常回到醫院接受檢查及治療。上訴人在住院期間,兩名兒子需要送回大陸惠州,交托她的親戚替她照顧他們。

7.在社會福利署之報告中,可看到上訴人的兩名兒子,大兒子現年7歲,讀小學二年級,小兒子是4歲,讀幼稚園。該份報告指出,兩名小朋友在學校內表現活躍,經常是母親帶他們上學,而兩名小朋友的學校的校長要求希望上訴人不會被判監禁,因為這會影響兩名小朋友之學業。

8.褔利官探望兩名小朋友時,可看到兩名小朋友很活潑,他們已忘記他們的父親,而他倆亦是很開心的小朋友,與母親的關係很親切。如上訴人被判入獄,就沒有任何人可以照顧這兩名小朋友,有可能要送他們回大陸,交托親戚代為照顧,因而他們的學業均會受到影響。

9.另一方面,本席在感化官的報告中,得知上訴人有一位嫲嫲,現年99歲,過往住在老人院,老人院提及上訴人經常去探望嫲嫲。梅大律師今天向本席說,很不幸上訴人的嫲嫲在幾日前已進了醫院,因年齡問題,所以醫生認為上訴人應有心理準備,醫院可能不可以搶救到上訴人嫲嫲的生命。在這情況下,梅大律師陳詞,要求本席以人道理由及在特殊額外情況之下,給予上訴人一個特殊的刑罰。

10.本席同意上訴人的確不只撫養兩名兒子,她亦擔當起照顧嫲嫲的責任,如果判上訴人入獄,可以構成一個特殊或嚴重困難的情況。在感化官的報告中,感化官認為上訴人已有很深厚之悔意及上訴人是一名單親媽媽;她的身體狀況不佳及有兩名年幼兒子,現她的嫲嫲之病情出現惡化。在這情況下,感化官認為從社會角度看應對這情況表示同情,法庭應給予上訴人一個特殊額外情況。

11.因此,在以上種種情況之下,本席認為這是一個十分特殊之情況,本席可採用人道理由,判上訴人之上訴得直,原先之監禁的刑罰被撤銷,本席判上訴人每項控罪,入獄2個月同期執行,但因有特殊額外情況及在人道理由之下,本席判2個月監禁緩刑2年。

12.本席有責任簡單地解釋予上訴人緩刑之概念,即在2年內,如上訴人沒有犯上其他刑事案件,上訴人不需要入獄2個月,但如果上訴人在這2年內,干犯其他刑事案件,上訴人可能需要就這2個月監禁服刑。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莫超權律師行轉聘梅嫣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