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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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非法入境」罪成立,處入獄15個月,其中5個月與較早時因「搶劫」罪而判處的64個月同期,餘下的10個月則分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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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7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97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21023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04年11月4日 裁決日期: 2004年11月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非法入境」罪成立,處入獄15個月,其中5個月與較早時因「搶劫」罪而判處的64個月同期,餘下的10個月則分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的量刑理由:
3.至於今天的上訴,上訴人只有一個理由,就是「刑期過重」。 4.本港的法院已多次指出,「非法入境」的15個月刑期,原則上應與其他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這跟兩罪是否由同一事件衍生並無關係。唯一要考慮的是,在數罪並罰的前提下,由此得出的總刑期是否過重。 5.本席認為,裁判官作出5個月同期、10個月分期的命令,已明顯考慮到數罪並罰的原則。至於得出來的結果,本席認為是嚴厲的,卻絕對說不上是明顯過重。 6.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張維新副首席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