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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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非法入境」罪成立,處入獄15個月,其中5個月與較早時因「搶劫」罪而判處的64個月同期,餘下的10個月則分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979/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97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97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21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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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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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04年11月4日

裁決日期: 2004年11月4日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非法入境」罪成立,處入獄15個月,其中5個月與較早時因「搶劫」罪而判處的64個月同期,餘下的10個月則分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的量刑理由:

「有關控罪,本港之上訴庭已有清楚之量刑指引:就是無案底及認罪之下,亦得判予15個月監禁。這點本席並無酌情餘地。此外,本案亦無其他特別因素,可令本席破例不遵從指引。於本案判刑之前,被告已因一項搶劫罪,被高等法院處予64個月監禁。被告之律師亦表示兩項控罪雖由不同法庭分別處理,但其實皆由同一事衍生。本席亦同意這點。因此,本席就是次判刑,酌情下令將15個月的監禁中的5個月與其他刑期同時執行。是故,被告就此控罪得服的刑期,實為10個月監禁。」

3.至於今天的上訴,上訴人只有一個理由,就是「刑期過重」。

4.本港的法院已多次指出,「非法入境」的15個月刑期,原則上應與其他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這跟兩罪是否由同一事件衍生並無關係。唯一要考慮的是,在數罪並罰的前提下,由此得出的總刑期是否過重。

5.本席認為,裁判官作出5個月同期、10個月分期的命令,已明顯考慮到數罪並罰的原則。至於得出來的結果,本席認為是嚴厲的,卻絕對說不上是明顯過重。

6.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張維新副首席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