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華玲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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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年8月7日,本庭聆訊本案,當時申請人缺席。2002年8月19日,本庭頒發判案書(副本夾附),駁回申請人的上訴。其後高等法院收到申請人2002年10月2日的更改地址通知書。同日申請人並以傳票方式向本庭申請,要求本庭擱置本庭2002年8月19日的判決,重新處理本案。在2002年9月28日的誓章中,申請人指出她在去年底已遷居,但沒有通知法院,最近才得悉本案已於2002年8月19日判決。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1530/200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7 Oct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53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1530號

(原本案件編號 : 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1年第6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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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劉華玲

 
 

 

答辯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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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理日期:2002年10月11日

頒發判案書日期:200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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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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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2年8月7日,本庭聆訊本案,當時申請人缺席。2002年8月19日,本庭頒發判案書(副本夾附),駁回申請人的上訴。其後高等法院收到申請人2002年10月2日的更改地址通知書。同日申請人並以傳票方式向本庭申請,要求本庭擱置本庭2002年8月19日的判決,重新處理本案。在2002年9月28日的誓章中,申請人指出她在去年底已遷居,但沒有通知法院,最近才得悉本案已於2002年8月19日判決。

2.其實於本庭2002年8月7日聆訊前,法院已發出聆訊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聆訊日期。申請人在聆訊時缺席是因為她當時還沒有通知法庭她更改了地址。無論如何,本庭願意聆聽申請人就本上訴有關她是否應享有居留權的問題的陳述而作出重新考慮。經聆聽申請人的陳述後,本庭認為申請人並不享有居留權。本庭2002年8月19日的判案書所陳述的法律,完全適用於申請人的情況,而按該法律申請人並沒有居留權。

3.基於上述理由,本庭仍然駁回申請人的上訴。本庭不作出訟費令。

(胡國興)

(鍾安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何展鵬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