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正中藥業國際有限公司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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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申請由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法庭就正中藥業國際有限公司(簡稱“公司”)委任臨時清盤人,去接管公司的業務,以保障公司債權人的權益,及就公司的股權及債務重組,儘早與有興趣的投資者接洽,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簡稱“聯交所”)作出公司股票買賣復牌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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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W 100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4年100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2004年11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1月8日 判案書 1.這個申請由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法庭就正中藥業國際有限公司(簡稱“公司”)委任臨時清盤人,去接管公司的業務,以保障公司債權人的權益,及就公司的股權及債務重組,儘早與有興趣的投資者接洽,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簡稱“聯交所”)作出公司股票買賣復牌的建議。 2.公司在1999年在百慕達成立,隨即在香港上市。2003年7月間,管理層發生了重大的變動,由新的管理層接管業務。其後,公司發出了通告,未能如期發表2003年5月的財政年度報告。2003年12月,另外兩名執行董事又向公司請辭。2004年9月10日,聯交所發出了公佈,公司即日起進入除牌機制的第三個階段;如果公司未能在2005年3月9日向聯交所提出一個有效的復牌建議,公司便被取消上市的資格。公佈發出5天後,呈請人向法庭提交了清盤呈請,要求法庭頒佈公司清盤,基於公司未能清還呈請人在2004年2月向法庭取得的得直判決而需支付的債項,該債項為數達港幣三千二百多萬。 3.公司並沒有公佈2003年經核數師審核或未經審核的財務報告。從2002年11月底的財務報告看來,公司財務狀況似乎是一落千丈,緣於公司在內地的投資受到重大的挫折。 4.在這次的申請及之前公司清盤的聆訊,公司都沒有資金聘請律師代表出席。今天的聆訊,由其中一位董事孔瑞南先生向法庭取得了許可,代表公司出席。 5.孔先生在2004年11月4日,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誓章,列出公司反對委任臨時清盤人的理由。 6.據公司所說,自2004年6月起,公司已向聯交所作出復牌的建議,並委任了財務顧問協助公司作出該等建議。2004年6月至8月間,公司與聯交所有4次書信的往來,主要是答覆聯交所對公司就復牌建議提出的各項質詢。遺憾的是聯交所向公司發出的信件,孔先生選擇性地沒有向法庭提交。孔先生只是向法庭陳述,聯交所至今未有正式拒絕公司作出的復牌建議,只有不斷地向公司索取進一步的資料,而公司也嘗試滿足聯交所這方面的要求。 7.本席必須指出的是據公司向法庭呈交的信件,公司最後向聯交所發出的信函是8月31日,而聯交所在9月10日,發出了公司進入除牌第三階段的公佈。之後看來,公司似乎並沒有就其復牌建議,採取任何或任何積極的行動。 8.本席注意到公司已進入了除牌機制的第三階段,如公司向聯交所提出有效的復牌建議,時間上是非常緊促的。 9.本席也考慮過公司向聯交所發出的信件所提及的復牌建議。在這階段,本席不宜對公司的建議作出具體的評語。不過單從公司先後向聯交所發出的信件看來,公司的復牌建議,其資料及可行性明顯地未能令聯交所滿意。 10.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適當的做法,是委任臨時清盤人去統籌就公司復牌建議需要作出的一切可行步驟。如果公司的復牌建議是值得考慮的話,相信臨時清盤人也不會拒絕考慮公司的復牌建議。 11.此外,委任臨時清盤人的另一原因,是就公司在內地的資產,儘早作出調查及採取一切可行的步驟,去接收這些資產,以保障公司債權人的權益。 12.基於上述的原因,本席批准呈請人的申請,委任呈請人提出的兩名專業會計師,作為公司的臨時清盤人。至於命令的細則,本席現聽取雙方的陳述。
呈請人:由高露雲律師行何文基律師代表出席 答辯人:由公司董事孔瑞南先生代表出席 破產管理署:獲准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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