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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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1條,處入獄28星期。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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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9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99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74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11月5日 裁決日期:2004年11月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1條,處入獄28星期。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書面判刑理由的部份:
3.接着,裁判官考慮了以下七個案例:
4.最後,裁判官總結:
5.至於今天的上訴,上訴人反覆指出的是,她手腳有殘障,沒有工作能力,又缺人照顧,所以才來港投靠哥哥,亦即裁判官考慮過,而又不構成什麼減刑因素的背景。 6.一言蔽之,上訴人的刑期絕不過重,甚至可能偏輕,這次上訴因此亦毫無理由。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陳鳳珊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