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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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處罰款2,2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013/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101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01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63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余志華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11月4日

裁決日期:2004年11月4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處罰款2,2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2.控方證人 (1) 乃軍裝警員,事發時騎著電單車沿崇華街東行,時速45 公里。在快將到達右前方的雲華街街口時,證人 (1) 看見上訴人的的士從中駛出,並停於斷續的讓路雙白線上。事實上,的士當時已超越了讓路線約1 呎,但既停了下來,證人 (1) 便以30-40 公里的速度繼續前行。然而,正當後者越過路口時,上訴人竟以20-30 公里的時速駛出、右轉,而且沒有亮起任何燈號。亦因為這樣,證人 (1) 要急剎,扭左閃避,並以僅僅1 呎之距避過與上訴人碰撞。同時,上訴人在切入崇華街東行線後又再駛出西行線,並逆向而行8 米,在東行線上開始出現修路工程前兩米,才再次切回東行線。在上述“S”形行駛期間,上訴人的時速為20-30 公里,並兩次反覆越過分隔崇華街東西行線的連續雙白線。無論如何,上訴人還是繼續前行,直至在70 米外的交通燈前停下時才被證人 (1) 截停。

3.這邊廂,上訴人指自己在雲華街路口的讓路線前約1 呎停下,而且當時已看見證人 (1) 駛來。然而,當證人 (1) 到達雲華街與崇華街的交匯處時,卻停了下來,在先看過上訴人一眼後再向從後跟來的另一輛警察電單車揚手。由於覺得證人 (1)要等待其同僚,上訴人乃以5-10 公里時速右轉,並因崇華街東行線已被證人 (1) 佔用,才緊貼著路中央的連續雙白線,在西行線上逆向行駛至超越證人 (1) 後切回,若以距離計就是30 呎。誰知,上訴人在稍後被截停並獲告之將受「不小心駕駛」罪的檢控。

4.以上是控辯雙方主問的撮要。

5.最後,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這是裁判官在書面判詞中對他的評價:

15. 上訴人作供時,本席觀察他之態度,裁定他不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在被盤問時,問非所答,剪裁答案來顯示他是一個小心駕駛司機。
       
  16. 上訴人之証供,在重要的地方前言不對後語 :-
       
    (a) 在盤問証人 (9v 段),上訴人指出他在西行線,逆線行了40 呎才扭回東行線;
       
    (b) 上訴人作供時 (11 段),上訴人的士尾過了証人電單車,立即扭左入東線。換句話說,上訴人只是逆線而行了一架電單車長度約8-9 呎,便立即扭左入東行線;
       
    (c) 被盤問時 (13g 段),上訴人答稱:上訴人沿西行線逆線行了30 呎,才扭左駛回東行線。
       
  17. 本席不信納上訴人扭右出路口,完全沒有進入崇華街東行線,即証人車前,也不信納他只是進入西行線逆線而行,距離仍然停下之証人15-20 呎,才扭左駛回東行線。上訴人之証供全不合理。明知証人停下等他的同僚駕車上來,上訴人衹需駛出雲華街路口,扭右,在証人停下之電單車前合理距離,舉例6-7 呎,入東行線,而不需要沿西行線逆線而行30-40 呎才駛入東行線。」

6.相反,裁判官表明信納證人 (1) 的証供,亦裁定他為一誠實、可靠及值得信賴的証人。

7.就今天的上訴,上訴人呈遞了一份書面陳詞。

8.陳詞指路的寬度如何如何、涉案各人的車速如何如何、制動所須的距離又如何,本席都覺得不太重要。

9.本席更關注的是上訴人的第 (4) 點:

「(4)    被告既於路口特別停車讓警員先過,即顯示其駕車小心,又怎會待警員行駛過時剷出。」

10.本席認為,那的確是本案的一大狐疑。須知證人 (1) 是軍裝警員,因此,就算上訴人真的在超越了讓路線1 呎才發現他,但上訴人既把車停了下來,照想也不會在前者駛過時同時右轉,否則與自招檢控無異。再說,證人 (1) 承認,當時他的確與同僚一同當值,而同僚亦的確跟在其後。

11.要即時指出的是,本席並非一口咬定證人 (1) 有任何不實。裁判官指上訴人不可信亦有其道理。然而,上訴人不可信實非把他定罪的理據。相反,法庭要肯定事實時的一切情況,否則結果便難免令人生疑。

12.在小心考慮過後,本席認為本案的定罪判決,確有令人不安之處。

13.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張維新副首席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