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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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處罰款2,2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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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01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01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63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11月4日 裁決日期:2004年11月4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處罰款2,2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2.控方證人 (1) 乃軍裝警員,事發時騎著電單車沿崇華街東行,時速45 公里。在快將到達右前方的雲華街街口時,證人 (1) 看見上訴人的的士從中駛出,並停於斷續的讓路雙白線上。事實上,的士當時已超越了讓路線約1 呎,但既停了下來,證人 (1) 便以30-40 公里的速度繼續前行。然而,正當後者越過路口時,上訴人竟以20-30 公里的時速駛出、右轉,而且沒有亮起任何燈號。亦因為這樣,證人 (1) 要急剎,扭左閃避,並以僅僅1 呎之距避過與上訴人碰撞。同時,上訴人在切入崇華街東行線後又再駛出西行線,並逆向而行8 米,在東行線上開始出現修路工程前兩米,才再次切回東行線。在上述“S”形行駛期間,上訴人的時速為20-30 公里,並兩次反覆越過分隔崇華街東西行線的連續雙白線。無論如何,上訴人還是繼續前行,直至在70 米外的交通燈前停下時才被證人 (1) 截停。 3.這邊廂,上訴人指自己在雲華街路口的讓路線前約1 呎停下,而且當時已看見證人 (1) 駛來。然而,當證人 (1) 到達雲華街與崇華街的交匯處時,卻停了下來,在先看過上訴人一眼後再向從後跟來的另一輛警察電單車揚手。由於覺得證人 (1)要等待其同僚,上訴人乃以5-10 公里時速右轉,並因崇華街東行線已被證人 (1) 佔用,才緊貼著路中央的連續雙白線,在西行線上逆向行駛至超越證人 (1) 後切回,若以距離計就是30 呎。誰知,上訴人在稍後被截停並獲告之將受「不小心駕駛」罪的檢控。 4.以上是控辯雙方主問的撮要。 5.最後,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這是裁判官在書面判詞中對他的評價:
6.相反,裁判官表明信納證人 (1) 的証供,亦裁定他為一誠實、可靠及值得信賴的証人。 7.就今天的上訴,上訴人呈遞了一份書面陳詞。 8.陳詞指路的寬度如何如何、涉案各人的車速如何如何、制動所須的距離又如何,本席都覺得不太重要。 9.本席更關注的是上訴人的第 (4) 點:
10.本席認為,那的確是本案的一大狐疑。須知證人 (1) 是軍裝警員,因此,就算上訴人真的在超越了讓路線1 呎才發現他,但上訴人既把車停了下來,照想也不會在前者駛過時同時右轉,否則與自招檢控無異。再說,證人 (1) 承認,當時他的確與同僚一同當值,而同僚亦的確跟在其後。 11.要即時指出的是,本席並非一口咬定證人 (1) 有任何不實。裁判官指上訴人不可信亦有其道理。然而,上訴人不可信實非把他定罪的理據。相反,法庭要肯定事實時的一切情況,否則結果便難免令人生疑。 12.在小心考慮過後,本席認為本案的定罪判決,確有令人不安之處。 13.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
控方:由律政司張維新副首席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