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石仕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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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監禁 6 個月。現上訴人不服這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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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7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97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041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1月11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1月1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監禁6個月。現上訴人不服這刑罰,提出上訴。 2.案情非常簡單,指出案發當日警員在巡邏時,遇見上訴人,要求搜身,因認為他形跡可疑。在上訴人帶的膠袋內搜得5包朱古力糖及一盒化妝品。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該等物品是在馬鞍山一帶盜來,並打算予以出售。 3.但在警署內接受查問時,在警誡之下,上訴人卻推翻前面所講的說話,指他的物品是在梯間拾得,而一時貪心據為己有,並打算在天台食用該等糖果。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採用了一個對上訴人最有利的說法,接納了上訴人確是在被捕前拾遺不報,而不誠實地企圖佔用該等物品。 4.裁判法官在考慮刑罰時,適當地提醒自己,這些案件一般都是罰款的,但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現年39歲,已經有23次案底,其中10次皆與不誠實行為有關。裁判法官亦留意到,在2004年,上訴人已經有3次干犯同類控罪,而被判入獄28日至4個月不等。 5.裁判法官在考慮過這情況下,認為上訴人對上3次的刑罰,並無任何阻嚇作用。因此,裁判法官認為應該要採用一個較高的量刑起點去處罰上訴人,在考慮之後,裁判法官採用了一個9個月的量刑起點,因為上訴人認罪,減為6個月,判上訴人入獄6個月。 6.在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的吳大律師的陳詞指裁判法官的量刑起點其實是明顯過重,因為這案件只是一宗拾遺不報的案件,判罰上訴人9個月的量刑起點是不適當的。 7.吳大律師亦引用HKSAR v Lam Wai Wa, HCMA 1078/2002 一案,這是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在這案中,上訴人是一位42歲的人士,他被控一項盜竊罪,這上訴人一共有31次案底,而11次是同類形的案底。 8.在高等法院Mr Justice McMahon有以下的講法:
接着他亦有說:
9.本席亦引用Mr Justice McMahon 這些說話,裁判法官不應該只考慮上訴人過往的犯事記錄,同時要考慮案件的案情是否嚴重。在這案件中,裁判法官忽略了考慮這案件的案情,其實不是一個嚴重案件。 10.正如冼大律師所說,這案件不可以被視為一項盜竊罪中之特別嚴重的類別,因此冼大律師亦同意這刑罰是過重,本席同意兩位大律師的看法,本席亦認為在這案件的案情來看,判上訴人一個9個月的量刑起點,的確是明顯過重。 11.本席考慮這案件,認為今次上訴人的案情的確不是一個嚴重的案件,本席認為一個適當的量刑起點,應該是15個星期的監禁,因為上訴人第一時間認罪,所以有三分之一的扣減,因此應該判入獄10個星期,今天的上訴得值,上訴人原本被判的刑期被撤銷,上訴人被判入獄10個星期。
答辯人:由律政司冼佩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吳政煌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