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一名自稱為吳鳳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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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4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64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317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0月6日 裁判日期:2004年10月6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1月2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使用虛假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在香港邊防呈交這一份護照,企圖進入香港,而計劃是經由香港到法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第42(2)(b)條。上訴人被判入獄16個月監禁,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案情 2.2004年4月22日,上訴人在落馬洲呈交一本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企圖進入香港。因入境處職員懷疑該護照是偽造的,於是把上訴人扣留作進一步調查。後來該護照被証實是偽造的,上訴人承認使用該護照,計劃進入香港後經由香港到法國。 上訴 3.陳大律師陳詞指,裁判法官錯誤理解HKSAR v Lam Fung, HCMA 905/2000 一案中的量刑起點為27個月,因此原審裁判法官採納入獄2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是過重的。本席同意該案例是用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而非27個月。 4.陳大律師亦投訴,裁判法官在判刑前沒有考慮或充份考慮根據其他案例“使用偽造旅行証件”一罪,在裁判法院一般的量刑起點是約12個月監禁。 5.而陳大律師引用HKSAR v Cortez Emily Bisoy [2002] 2 HKLRD 762支持他的陳詞指,在裁判法院一般的量刑起點,是約12個月監禁。陳大律師說,因此裁判法官判上訴人16個月監禁是明顯過重及在原則上是錯誤的。 6.代表答辯人的張大律師陳詞指,雖然裁判法官是誤解了Lam Fung一案的量刑起點,但事實上在Lam Fung一案中,法庭所引述的量刑起點是源自R. v. Yu Wing-wut CACC 346 of 1984。在這案中的被告人是承認使用一偽造護照而離開香港到菲律賓,上訴庭認為合適的判刑應為18個月監禁。 7.本席同意張大律師的陳詞指上訴庭所訂定18個月的監禁應是認罪後的判刑。由此推斷,該控罪的量刑起點應為27個月。由於上訴人所引用的HKSAR v Cortez Emily Bisoy 的案例,是裁判法院上訴案件,因此Yu Wing-wut一案對本席是繼續有約束力,及該指引是適用於本案的。因此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本案採納24個月為量刑起點是沒有明顯過重或有原則上的錯誤的。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潔宜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陳永石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