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江家禹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06/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June 2004.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與本案第一被告同被控一項強姦罪,於 2004 年 2 月 16 日,控方取得律政司的指示後,申請撤回有關控罪,這個申請被批准,之後本案的第一被告及上訴人分別申請訟費,裁判法官駁回上訴人的申請,因此上訴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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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0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訟費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30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349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6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6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與本案第一被告同被控一項強姦罪,於2004年2月16日,控方取得律政司的指示後,申請撤回有關控罪,這個申請被批准,之後本案的第一被告及上訴人分別申請訟費,裁判法官駁回上訴人的申請,因此上訴人提出上訴。 2.在裁判法官的命令理由書內,裁判法官亦有列出雙方的承認事實的基礎和依據,是說案發當晚凌晨,女事主和兩位被告人在酒巴內飲酒。稍後,他們帶這位女事主回第一被告人所租住的地方,因為女事主當時是有醉意,亦有嘔吐。 3.當他們回到第一被告人所租住的地方,兩個被告人也有同該位女事主發生性行為。證據顯示,上訴人的警誡下所提及的事實,是當時第一被告人與該女事主發生性行為後,第一被告人到了浴室,上訴人在這時間與該女事主發生性行為。 4.裁判法官考慮訟費時,他是適當地考慮湯君年[1999] 2 HKCFAR 531一案,終審法庭列出關於一個成功的被告人申請堂費時,法官要考慮的事項。 5.終審法庭講出一個成功的被告人通常都可獲得他們的訟費,除非有“positive reasons”不給他堂費。終審法院亦有提及關於在英國的做法。法庭所需要考慮的原因是究竟被告人自己的行為會否另他人產生懷疑和被告人在調查期間有否令控方認為這案件對他在事實上比較強烈。 6.在這案件第117頁G至I,終審法庭提及關於法官需要考慮的事項,他們有以下的說法:
7.當然,湯君年這案件是關於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判無罪釋放的情形,但本席認為關於終審法院所提及法官應該考慮的原則是適用於在本案的。裁判法官在考慮這案件是適當地認為他要考慮被告人與控罪有關的行為,包括被告人不利理據的強弱。 8.裁判法官在考慮當時發生的情況和上訴人知道該女事主有醉意,上訴人亦看見第一被告人已經與該女事主發生性行為,而上訴人利用當時這位第一被告人去了浴室時的機會,因他好奇而與該女事主發生性行為。裁判法官認為在這情況下應該不給予上訴人堂訟費。另外一個考慮,上訴人被警方調查的時候,正如梁大律師所指,上訴人亦同意當時他是與該女事主發生性行為,而同意當時是見到第一被告人與女事主發生性行為之後,便去了浴室,而他自己抱著好奇心與女事主發生性行為的。無論該女事主當時是同意或正如何大律師指出這是一位在十六歲開始已與男朋友發生性行為的女士。這些考慮本席認為不適宜用於在裁判法官可考慮的地方,因為這不是審訊而是裁判法官只考慮有關上訴人當時的行為和所提及的口供來分析後,認為上訴人可否獲得訟費。正如梁大律師指出,這是裁判法官有絕對的酌情權。在上訴時本席只可以看有關裁判法官在他行使酌情權時有否出錯,本席不能代替裁判法官使用他的酌情權。 9.裁判法官明顯有適當地考慮這個法律原則和案件過程,及上訴人調查時間在會面時的說話而作出這個決定,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明顯在行使他的酌情權時所考慮的地方是沒有出錯,所以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命令,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卓然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江德源律師行轉聘何偉全大律師行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