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倬敏 訴 陳超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5096/200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November 2004.
1. 原告人向被告索取47,413元因為他於2001年大約12月期間與被告合伙每人供6萬元做一個網上電腦網絡實驗室。原告要寫電腦控制程式而被告採購組件。原告人已附給被告人6萬元用作採購組件。在合作期間因在寫軟件及採購機件發生爭議合作於2002年1月31日正式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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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509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3年第5096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黃永輝法官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4年11月8、9及10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4年 11月29日 判案書 原告的申索 1.原告人向被告索取47,413元因為他於2001年大約12月期間與被告合伙每人供6萬元做一個網上電腦網絡實驗室。原告要寫電腦控制程式而被告採購組件。原告人已附給被告人6萬元用作採購組件。在合作期間因在寫軟件及採購機件發生爭議合作於2002年1月31日正式破裂。 被告的反申索與及原告的辦護理由 2.被告對原告所講關於合作協議並無異議,只是在組件的價錢上雙方有爭議。被告的反申索是由於2002年8月9日原告致電被告告訴被告他與友人需要那些組件儀器練習準備考試並表示有辦法令他的友人購買所有儀器並承諾負責處理及完成此交易。被告勸原告不如自己買下所有儀器作練習,而經勸喻下被告答應。2003年2月初原告致電被告表示他與友人答應買下所有儀器,於是被告在2003年2月13日將大部份及配件送去原告,只扣留最後兩件儀器,並保證當收到他本人應得的貨款時會送上這兩件儀器。 3.原告對被告的指控說並沒有這樣的協議而且被告的儀器已過時而且部份並不能操作。 現本案的唯一爭議 4.本宗唯一的爭議是:原告有沒有與被告達成協議買所有儀器?經原告與被告代表律師商議後雙方同意原告已付被告6萬元而且被告已付出76,043.83元購買儀器及雜費 235.90元,所以如果沒有2003年2月初的協議被告要付原告21,978.09元即($120,000 – 76,043.83) ÷2 = $21,978.09。如果有後來的協議原告要付被告$76,043.83 – (60,000 + 235.90) = 15,807.93元。 證供的評估 5.本席已仔細考慮過所有證供及觀察雙方作證時的神情舉止。雙方因合作失敗所以互相指責以及偷錄電話談話。在盤問時他們也不直接答問題、兜兜轉轉、答非所問或只是事實的一半。如原告說被告所送儀器有一部份是不能操作,查實只是其中一儀器的兩個電源之一有問題,並沒有影響操作。所以本席不能完全信任何一方的證供,只能在平衡證供可信性,那一方比較可較。 6.沒有爭議的事實就是2003年2月13日被告扣起兩件儀器把其餘的儀器送達原告人。如果原告人沒有表示他或他與友人要買那些儀器因雙方有長期爭執本席相信被告並不會送那些儀器給原告。 7.原告在偷錄他與原告的電話錄音有餘下對話:-
8.原告作供時說有2至3個想買,被告律師曾經發信問買家的姓名,但原告並沒有回信答覆,但在電話錄音原告首先講:“……而家佢都仲未答覆到我”即是一個人並不是多個人。 9.電話錄音是原告作出,為甚麼他要錄音,本席相信他是想有證據說出沒有應承買下那批儀器。但是在通訊紀錄原告說:“都未俾錢,即係未confirm啦”但並沒有否認之前有說過已經confirm。本席同意被告說法即“未俾錢同未confirm係兩回事……”。 10.基於上述原因在平衡證供上的可信性,本席認為被告可信程度比較大因此本席判被告反申索得值,原告申索撤銷。 11.原告要付被告15,807.93元。 暫定命令:原告要付被告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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