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姚向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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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被判入獄 8 個月。現不服這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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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9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99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91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1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1月1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被判入獄8個月。現不服這刑罰,提出上訴。 2.於本年5月7日,上訴人因其他事情被警察拘捕,其後被判監禁,服刑時轉送入境處調查他的真正身份。經調查後,上訴人承認他的真正身份是姚向陽,他出生於1971年1月3日。上訴人在2003年曾用他的真正身份來香港,在8月被遣返內地。上訴人指因為他知道自己記錄差,不可能取得通行證來香港,所以他找朋友為他辦了一張以他人姓名及出生日期的通行證來香港。於本年5月3日,他使用這張虛假的通行證進入香港,並獲准以訪客身份留港。上訴人當時聲稱他的虛假通行證已遺失。 3.在控方案情中,上訴人認罪時,他亦同意以上的案情,當時上訴人是有當值律師代表的。在求情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8個月。在判刑前,裁判法官亦知道上訴人有兩次犯事的記錄,分別在2003年4月及2004年8月,上訴人曾被判入獄,因他觸犯兩項盜竊罪及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 4.裁判法官考慮適當刑罰時,正確地指出這類案件是沒有判刑的指引。裁判法官亦考慮其他案例和上訴人為了隱瞞自己的不良紀錄,而故意去取得一本虛假的旅遊證件來香港。裁判法官最終採取12個月的判刑起點,判上訴人入獄8個月。 5.本席聽取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這不是一個真的假證,本席是不接納的,因為上訴人除了用他人的名字來香港,還虛報假的出生日期。 6.至於上訴人的背景,其實這類案件在香港是有猖獗的情況,很多內地人找不到工作便使用非法途徑來香港找工作,所以法庭必需判有阻嚇性的刑罰來防止這類案件有上升的趨勢。 7.因此,今次上訴人不是第一次違反逗留條件,他曾到香港,他應該知道如果他作虛假的申述,他一定會被法庭嚴判。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的刑罰是完全沒有明顯過重的跡象。所以本席沒有理由干擾這刑罰,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