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Arts Mansion 訴 Hon Empire Investment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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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覆核是就由答辯人提出的,申請的理由是答辯人的備用基金沒必要訂在 270,000 元的高水平,因為喉管已更換,外牆亦已髹過漆。若基金的數額是訂在 170,000 元,那末每個車位每月需繳交的管理費應只是 120 元。答辯人亦指這筆備用基金是沒有根據法律規定列出預算項目的詳細資料。

Case No.LDBM 50/2004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04 Nov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DBM 5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4年第50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Arts Mansion  
   
第二答辯人 Hon Empire Investment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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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土地審裁處法官陳江耀

聆訊日期 : 2004年11月4日

判決日期 : 200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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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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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覆核是就由答辯人提出的,申請的理由是答辯人的備用基金沒必要訂在270,000元的高水平,因為喉管已更換,外牆亦已髹過漆。若基金的數額是訂在170,000元,那末每個車位每月需繳交的管理費應只是    120元。答辯人亦指這筆備用基金是沒有根據法律規定列出預算項目的詳細資料。

2.   就著第二點來說,本席已看過這份預算案,並認為這筆備用基金已有列出預算項目的詳細資料,這些項目就是更換喉管、修理兼重髹外牆、改進電線的線路和其他不可預見的需求,本席認為就一個備用基金來說,這些資料已經足夠。

3.   有關備用基金的數額,答辯人沒有提出任何證據,以證明喉管在近期曾被更換,或外牆已經修理或髹過漆。這幢大廈在1961年開始入伙,大規模的維修及更換工程是可預見的,本席不認為把備用基金訂定於270,000元是不妥當的做法。

4.   無論如何,備用基金的數額是由管理委員會訂定,而委員會的運作是由全體業主監察,各業主可以隨時在緊急業主大會更換委員會成員,亦可以在每隔一年的周年業主大會上更換委員會成員。這個備用基金的數額,不應由本審裁處釐訂,所以答辯人這個覆核不被接納,本席現撤銷這個覆核。

5.   本席亦命令答辯人需要為這個覆核而繳付訴訟費予申請人,本席更將這費用評估為350元。

  陳江耀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由梁世龍先生代表應訊。(無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由林漢文先生代表應訊。(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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