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邱北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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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上訴人承認控罪,被判入獄 5 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038/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Dec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03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038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23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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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邱北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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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127

判案書日期2004127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上訴人承認控罪,被判入獄5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案情很簡單。在案發當日,上訴人在某一間超級市場內,從架上取了12條三角形巧克力放入褲袋後,不付款便離開,當時他被超級市場職員目睹,職員欲截停上訴人時,上訴人走回店舖內,將這些巧克力棄於地上。上訴人最後被警員拘捕。

3.裁判法官在量刑時,考慮到關於店舖盜竊罪在九龍城法庭每天均有十宗以上,法庭一般對於初犯者只是判罰款,但盜竊罪行屬嚴重性,而現有猖獗現象。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年齡祗有36歲,但過往已有35次刑事記錄,其中15項與不誠實行為有關。在2003年,上訴人已犯上4次同類形罪行;在2004年,在犯這罪行前,同樣犯上3次盜竊罪,已被判24個月的監禁。

4.裁判法官認為過往的刑罰,均未能作出阻嚇作用,裁判法官認為需要作出一個有效而具有阻嚇性的刑罰,故判上訴人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是適當。因上訴人已認罪,便給予上訴人扣減為5個月監禁。

5.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再次指他當時是一時貪心才作出盜竊罪,他最近從報紙上看到另一宗案件,指被告人被控一項盜竊罪及一項冒警罪,經審訊後,只被判入獄5個月。但上訴庭已說明,這些判刑方面的比較,在上訴時不應考慮,因為法庭不知悉當時的案情及背景,所以上訴庭不能引用報紙上的案例。因為每件案件不相同,而法官只可參看這案情及上訴人的背景,才採納一個適當的量刑起點。

6.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曾寄了一封信予法院,要求本席輕判,因家人很支持及關心他,很希望與他們早日團聚,而家中亦有年老父母,上訴人會改過自新,不再犯事。

7.今天,本席是聽取上訴人的上訴,本席不是判刑的法官,故本席的責任只查看當日在法官面前的事實及上訴人的背景,及裁判法官在判刑時是否有明顯過重的跡象,或是犯了法律原則錯。在這兩方面,裁判法官均說明是基於上訴人過往的刑罰,認為對他起不了阻嚇作用,故應判一個有效而具有阻嚇性的刑罰。

8.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沒有出錯,該刑罰雖然重,但查看上訴人的背景及案情後,認為在九龍城的店舖盜竊罪極為猖獗,而當日的裁判官是九龍城裁判法院的主任裁判官,更清楚這種情況。故在這情況下,雖然刑罰是重,但本席不能說是明顯過重,因此,沒有足夠理由干預裁判法官的刑罸。

9.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卓然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