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葉啟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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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陳述罪,第二項控罪違反逗留條件罪,被判分別入獄 8 個月及 2 個月,分期執行。因上訴人觸犯第二項控罪時違反緩刑令,故裁判法官執行緩刑令,命令其中 2 個月及本案之刑期分期執行, 1 個月同期執行,即上訴人總共入獄 12 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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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5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05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232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12月3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2月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陳述罪,第二項控罪違反逗留條件罪,被判分別入獄8個月及2個月,分期執行。因上訴人觸犯第二項控罪時違反緩刑令,故裁判法官執行緩刑令,命令其中2個月及本案之刑期分期執行,1個月同期執行,即上訴人總共入獄12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在案發當日,被警方發現在一個裝修單位內從事清潔工作。上訴人被捕後交由入境處調查,調查後發現上訴人於2004年9月17日持雙程證來港,獲准以訪客身份逗留,但不能受僱。在2004年9月21日,他被警員發現正在從事清潔工作,日薪200元,在調查期間,發現上訴人曾以另一個虛假身份來港,在2003年2月18日,他持著一本擁有他人名字的雙程證來港,而該本證件上的名字是上訴人的親戚。上訴人在入境調查時,虛假聲稱他是該名人士,上訴人之前已分別兩次在2002及2003年使用虛假證件。 3.裁判法官在考慮刑罰前,得悉上訴人的背景,現年33歲,有1次在港犯罪記錄,在2003年4月,因違反逗留條件判監3個月,緩刑2年。裁判法官考慮判刑案例及在自由行的政策下,內地訪客在香港非法工作越來越嚴重。現在裁判法院每天要處理新案件約20宗,當執行反黑工作行動時,每日更多至60宗,可見黑工有猖獗現象。因此,裁判法官適當地考慮這類罪行,必須判處即時監禁。 4.裁判法官考慮案情及案例後,認為第一項控罪,應採取12個月監禁,認為這是較低的判刑起點,扣減1/3後判上訴人入獄8個月;第二項控罪,判上訴人3個月為判刑起點,減為2個月監禁。裁判法官亦考慮兩項控罪為分別事件,故刑期應分期執行,而第二項控罪,違反上訴人的緩刑令,考慮總刑期的原則後,裁判法官就緩刑令的3個月監禁,判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1個月同期執行。 5.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要求及早釋放,因母親年紀老邁及患病,上訴人稱很有悔意,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在上訴時,本席曾參閱該刑罰是否有明顯過重,及裁判法官和盧大律師所提供的案例後,認為該刑罰不是明顯過重,而裁判法官所採取的量刑起點較為低。因上訴人不是第一次犯第二項控罪,本席亦看不到有什麼人道的理由可以令致本席扣減該刑期,而刑罰不是明顯過重,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原先的刑罰。 6.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