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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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50/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5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50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77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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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曾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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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68日及119

裁判書日期:20041222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由丈夫接載,當她丈夫在一組交通燈前把車停下來時,他們發現尾隨的車輛內有人偷拍他們,於是證人的丈夫下車前往尾隨那車,後來返回他的車上。尾隨那車的司機,即辯方第一證人,接著下車前往他們的車,向司機坐位旁的窗門吐唾沬,於是控方證人的丈夫下車與對方理論。不久,控方第一證人也下了車,左手抱着四歲大的女兒,嘗試勸止丈夫,叫他把事件作罷並回家。

3.上訴人是辯方第一證人所駕駛車輛的前座乘客,當時上訴人也下了車並走到控方第一證人面前,更連同辯方第一證人辱駡對方,控方第一證人還口。上訴人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一邊推她右邊手臂,一邊叫她右邊手臂吃拳,甚至伸手抓她。控方第一證人用左手懷抱着的女兒,便轉身用右邊身子擋着上訴人,結果在上訴人的襲擊下她右邊肩膊和手臂受傷,稍後,她和丈夫回家後報警。

4.上訴人否認曾襲擊控方第一證人。辯方指控方第一證人及丈夫與辯方第一證人發生爭執,而兩夫婦又出言恐嚇,控方第一證人曾一度有所動作舉步走近上訴人,令辯方第三證人惟恐她會襲擊上訴人。由於控方第一證人兩夫婦對他們出言恐嚇,於是他們報警。

5.裁判法官在考慮事實時,留意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與她給予警方的證人陳述書的內容出現差別,但最終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而判上訴人入罪。

上訴

6.余大律師代表上訴人呈遞幾項原備上訴理由,其中一項上訴理由是指上訴人於原審聆訊的代表律師昭彰的不稱職(flagrantly incompetent),尤其是於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沒有或沒有充分就重要的辯方案情向控方第一證人作出任何盤問。

7.因上述的上訴理由本席於200468日頒布命令,要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呈交誓章陳述被指有關原審聆訊時表現不稱職和審訊經過的內容。這位李律師在誓章內指在審訊前他得到的指示是上訴人從沒有動手打過控方第一證人,但李律師沒有把當時上訴人案情或其指示的重點向控方證人作出盤問,因他相信如將辯方案情向控方證人盤問是會沒有特別效果。

8.余大律師指,因原審聆訊代表律師沒有充分向控方第一證人在有利辯方的案情重點上作出任何盤問,令上訴人不能得到一個公允的審訊,這方面的盤問尤其重要,正如原審裁判法官在口述裁斷理由(上訴宗卷43G-Q)及書面的裁斷陳述書(上訴宗卷P.20第七段)也有隨點指出。而裁判法官亦指出這些“顯著的重點”沒有向控方第一證人指出“實在可惜”。

9.正如首席按察司Hogan 法官於Chan Chi Kong v The Queen (unreported, Criminal Appeal No. 404 of 1964) 一案中指出(未有作出盤問)將令代表律師較後要求法庭不信納證據時陷於困難。

10.在這情況下,從Chong Ching Yuen v HKSAR (unreported) FACC 7-03 一案中,香港終審法庭包志金常任法官指出上訴法庭需要考慮代表律師的不稱職對審訊的影響,即有否令上訴人未能接受一個公允的審訊。

11.余大律師指在本案中,李律師就沒有向證人指出盤問的重點是明顯的非常重要。如原審裁判法官在口述裁斷中解釋,若然於審訊時就這方面的案情是向控方第一証人提出,可看控方第一證人是否承認有關的情節或有若干的解釋。因此,原審裁判法官對上訴人案情的評估亦極可能因而受到影響。

12.本席同意梁大律師所指一般來說,上訴人的答辯或策略是掌握在當時代表她的律師或大律師的手中,即使事後發現該策略並非最好的答辯,亦非構成推翻定罪的基礎。而由於上訴人及其他辯方證人的指示不一致,把辯方不一致的指稱非常詳細地向控方第一證人指出,這可能會影響上訴人在作供時接受不必要的盤問。因此,梁大律師陳詞,雖然裁判法官就某些細節上認為辯方並沒有向控方第一證人指出,但這並不影響上訴人的定罪的穩妥性。

13.本席同意余大律師陳詞指,最令人憂累的是原審代表律師沒有明白及了解辯方的案情重點,向控方證人作出盤問在法律原則上的重要性。從她在誓章中所述“一方面將辯方的案情向她盤問,相信未見得會有特別效果。”(上訴冊88頁第12項)。由此可見原審代表律師基本上十分可惜地故意不將辯方的案情重點作出任何盤問,而更令本席關注的情形是原審代表律師似乎不明白其職責上將辯方的案情重點上,作出盤問的重要性。

14.就上訴人第二項上訴理由指原審裁判法官於審訊時踏進了競技場的指責,本席同意梁大律師的陳詞指裁判法官是因為想確保審訊有條理地進行的情況下,便替律師把問題帶出,因為從謄本可見到裁判法官因代表律師的不清晰的問題,而被迫要替她把問題提出,因此這個上訴理由是無效的。

15.本席認為審訊的代表律師是昭彰的不稱職,而影響裁判法官的定罪有不穩妥的情況令上訴人的定罪存有疑點,因以上的理由,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卓然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屈漢驊律師事務所轉聘余承章大律師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