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坤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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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而被判入獄 2 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853/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Dec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5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853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7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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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陳坤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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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128

判案書日期2004128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而被判入獄2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控方一共傳召3名證人,最主要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為一名中二女生。她的證供指在案發當日,早上大約720分,她身穿校服,乘坐K11號巴士上學,巴士停在火炭火車站外的巴士站時,有一名男子走上巴士上層坐在她旁邊。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坐在巴士上層最後第二行座位靠近窗位置,最後一行座位是一行長椅,控方第一證人稱過了一兩分鐘後,她感到全身痕癢,因為她當時見到坐在她旁邊的男子的右手放在她的右胸上面,這名男子非禮她,用手掃她的右胸,她當時很害怕,該動作持續了34分鐘,直至巴士駛至沙田第一城時,乘客下車時,該名男子便下車。

3.受害人曾嘗試去看該名男子的面貌,但不能成功,因為該名男子將他的臉轉向另一方向,但她能形容該名男子當時的衣著,攜著一個黑色背包及他的頭髮和膚色。控方第一證人繼續上學,她將整件事情告知學校社工和訓導主任,在翌日,控方第一證人同樣時間乘坐綠色公共小巴上學,在火炭火車站外面時,她看見曾侵犯過她的男子,因為該名男子的膚色、頭髮和高度與她前一天看見的男子相同及所穿的衣服亦與當日一樣,她看見該名男子同樣登上K11號巴士。第三天早上715分,她與父親到火炭火車站外的K11號巴士站等候,過了數分鐘後,她看見該名男子從火車站出來走向K11號巴士站,他們便跟著該名男子登上K11巴士,之後,她的父親便報警。當巴士到達沙田第一城時,該名男子被驅捕,雙方沒有爭議下,認定該名男子是上訴人。

4.控方第一證人呈遞了上訴人一份會面記錄,但這份會面記錄的自願性受到爭議,經裁判法官聽取了證供後,裁定該份會面記錄是上訴人在自願下錄取的,該份會面記錄被接納為控方證物P2

5.裁判法官在考慮證據時,他不可以依賴控方第一證人的認人手續來定上訴人入罪,而要考慮究竟在控方證物P2內的答案是否真實說話,裁判法官最主要考慮P2時,集中地考慮上訴人在P2內有承認當日他看見指證他該名女子與案發當日坐在他旁邊的女子相同。在證物內,最主要的答案是第15項,該問題是:

「問:咁案發當日坐你隔離個學生妹,係唔係今日2004325日上午你比警察拉時所指證你嘅學生妹呀?

答:相信係佢啦,因為認得係有啲印象,但我無非禮佢。」

裁判法官考慮該答案後,認為他可以依賴上訴人的答案,來證實當日非禮控方第一證人是上訴人,故在這情況下,判上訴人入罪。

6.在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之蔡大律師呈遞幾項上訴理由,主要集中在裁判法官當考慮P2的會面記錄時,錯地認為答案第1015項能足夠證明上訴人是控方第一證人所說非禮她的人士。蔡大律師陳詞稱,看回P2答案時,上訴人當時的形容是不肯定的,因為當時上訴人只說他相信控方第一證人是數天前坐在他身旁的女學生,只不過是有些印象,及參看裁判法官之口頭判決,很明顯看到裁判法官其實錯地敍述上訴人在P2內的答案。

7.裁判法官在上訴宗卷第37M行有以下說法:

「不過被告人認番控方第一證人就說「我記得,仲有啲印象,係呢 - - 我相信係呢名女子」。」

裁判法官在同一頁Q行繼續說:

「第一方面就喺案中案裏面,呢個係一個辯方特別强調,我亦都係特別小心去處理嘅,就係話係P2裏面,被告人喺答案十五講話「我依然有印象,有啲印象,我認得係佢,我相信係呢個女子」。」

在上訴宗卷第38BD行,裁判法官再次有這樣說:

「咁呢度呢,我好小心考慮呢,就係被告人點解323號坐喺個女仔隔離,一個學生妹,細細粒,喺325號依然向警員話「我認得佢,我對佢有印象」或者「有啲印象」,「我相信325號指證我,話我非禮佢嗰名女子就係323號坐喺我隔離嗰名女子」,細心考慮過呢點之後,關鍵嘅問題,頭先問過嘅問題,323號坐喺控方第一證人隔離嗰名男子是否是被告。」

8.裁判法官在考慮上訴人於第15項答案時,錯地認為上訴人的答案肯定的成分高於上訴人的正確答案。這案件最主要是上訴人究竟是否在323日坐在女學生隔離的該名男士,但在最關鍵控方證據內,裁判法官是有出錯。故本席要考慮整個案件案情,裁判法官這個錯有否影響定罪的穩妥性,本席亦有提及過,如果裁判法官是適當地考慮答案時,他應考慮該答案的詞句,有否反映當時上訴人是肯定地認出控方第一證人是在323日坐在他身旁的女學生。

9.本席留意到在審訊時,代表律師曾指出控方第一證人在325日當日面上戴著口罩。當裁判法官考慮究竟P2是否自願時,裁判法官曾考慮到這點。本席考慮這點後,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沒有適當地考慮到上訴人在會面記錄內第15項答案,因為第15項答案在這案件內是最重要的證據,當裁判法官再次形容第15項答案時是有出錯,所用的字眼比上訴人在P2內所用的字眼肯定。

10.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的定罪是存有疑點,疑點應歸於上訴人。因此,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黃浩頤、張偉强、廖廣志律師事務所轉聘蔡維邦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