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定國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14/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December 2004.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
HCMA 111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11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4年第719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2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2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傳召控方第一證人,他當日在現場駕駛一輛公共巴士的司機,當日大約下午2時18分,他駕駛巴士沿着皇后大道中左二線向西行駛,當他駛到皇后大道中近長江中心時,上址是四線行車,但最左線,即左一線,是長江中心停車場出口。控方第一證人說他時速約18公里。當日天氣良好,交通暢順。當他駛到上址時,控方第一證人指他留意到上訴人駕駛着他的的士由長江中心停車場駛出來,一直沿着皇后大道中左一線西行。但控方第一證人指當上訴人駛到皇后大道中一號豐銀行大厦外的交通燈位後,上址左一線有一個標示的巴士站,虛線位內用中英文字寫著巴士站。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在左一線巴士站內行駛時,上訴人突然加速,由左一線的巴士站切入他正在行駛的左二線。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說他立刻剎制,但他的巴士的左前角,仍撞到上訴人的的士的右尾沙板位置。控方第一證人被盤問時否認當時他切入巴士站時撞到上訴人的的士。 3.控方第二證人是現場的警員,他的證供指他到達現場時,他留意到上訴人的的士打直停在皇后大道中西行1號豐總行外的左一線巴士站內。他留意到上訴人的的士右車身出了皇后大道中左一線巴士站的斷續虛線位外約0.1米。控方第二證人亦指控方第一證人的公共巴士停在皇后大道中的左二線上。 4.在控方證人作畢口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指他當日駛入了長江中心,落了客後,他便駛出長江中心的停車場。當時上訴人指長江中心出口交通擠塞,所以他駛入皇后大道中沿着左一線西行,時速只有4-5公里及「行下停下」,這時交通非常擠塞,他不能進入皇后大道中西行的左二線行駛。上訴人指他行了大約90米仍不能入皇后大道中左二線。他駛過皇后大道中1號豐銀行大厦外的一組交通燈時,他仍未能切入第二線。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所駕駛的巴士在左二線切入他的第一線行車線上,才令兩輛車相撞。 5.裁判法官考慮案情後,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證人,亦信納控方第一證人準確地敍述出當日案發的情況。裁判法官亦留意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有關他在現場看見雙方車輛的停泊處。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所指的證供是與雙方車輛的損毀的位置是吻合。 6.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的證供後,他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可置信。在這情況下,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7.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指出兩要點,上訴人指在法律上,他是有必須的時候可以駛入巴士站,當時他不是切線出來,而是控方第一證人的巴士切線才撞向他的車。上訴人亦指出他當時沒有打燈是因為他不是預備這樣切線出去。本席指出當時上訴人入罪並不是他可駛入巴士站,是他在第一線時突然切線去第二線,而令控方第一證人的巴士要緊急殺制及撞向他的車。 8.其實這案件純粹看裁判法官相信那方證人的口供,明顯地,裁判法官信納控方證人的口供,因此才定上訴人入罪。上訴庭不是重審,上訴庭是看裁判法官在定罪時,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否出錯。本席閱讀了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是有足夠理由定罪,本席看不到在他定罪時,在那一方面有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