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書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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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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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1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01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084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2月15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2月1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傳召兩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在案發當日,在店鋪內工作,當時在店鋪內有4至5名客人。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拿著控方證物P1的一套劇集,即一套紅樓夢的影像光碟及問控方第一證人關於一套韓國劇集。跟著,控方第一證人招呼其他客人,當她再望上訴人時,她發覺一套紅樓夢的影像光碟已不在他手裡。當時上訴人背著一個背包,當上訴人踏出門口時,該店鋪的防盜鈴響著。 3.控方第一證人指她捉著上訴人背包的帶子,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的丈夫亦追出店鋪捉著上訴人,控方證人指在上訴人的背包內找到紅樓夢的影像光碟。控方第一證人指當時上訴人有強烈的反抗,於是報警。 4.控方第二證人是稍後到達現場的警員,當時上訴人向控方第二證人解釋指他帶不夠錢,所以要打電話給朋友。在警誡後,上訴人否認盜竊,而指出自己沒有離開店鋪。上訴人選擇不作證,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5.上訴人在盤問時指,在店鋪內問控方第一證人關於紅樓夢的影像光碟價錢,控方第一證人答他480元,上訴人要求減價,控方第一證人將價錢減為350元。但上訴人發覺金錢不足,控方第一證人將紅樓夢的影像光碟放在他的背包內。上訴人拿出證物,但控方第一證人放回他的背包。之後,控方第一證人著上訴人打電話叫朋友到店鋪付款,上訴人說他下次才買這影像光碟。控方第一證人叫上訴人跟她到店鋪門口。但當他們走近門口時,防盜鈴響著。控方第一證人拿著上訴人的左手,控方第一證人的丈夫從店鋪內走出來襲擊他。 6.裁判法官考慮了證供後,認為控方證人可信及可靠,而裁判法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說法,認為上訴人所指的版本不可信,因為當時上訴人選擇不作口供,但代表他的律師將上訴人的版本作盤問,盤問控方第一證人。 7.裁判法官小心地分析後,認為控方證人仍然是可信及可靠的證人,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8.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再次說出當時的情形。上訴人亦強調控方對他不公平,因為沒有呈遞店鋪內的錄影帶,因為錄影帶可以指出他當時的行為。明顯地,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2段已經清楚解釋控方第一證人雖然有錄影閉路電視系統,但沒有放入錄影帶。控方第一證人的解釋被裁判法官接納,而裁判法官認為沒有任何可以值得懷疑的地方。 9.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在他考慮控方證據時,已經小心地分析了控方證人的證供,因為當時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因此裁判法官沒有任何辯方的證供可作考慮。 10.本席曾經解釋給上訴人聽上訴不是重審,本席看回裁判法官定罪時,是否有出錯。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在程序上、法律上或事實上亦沒有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溫淑芳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