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日輝及另一人 訴 Yeung Siu 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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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位申請人為元朗崇正新村 377C 1 字樓之註冊業主,答辯人為崇正新村該幢樓宇 2 字樓之註冊業主。該樓宇為 一 幢三層高之小型村屋,地下單位是由另一業主所擁有。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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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 28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4年第2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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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土地審裁處法官陳江耀 聆訊日期: 2004年12月17日 宣判日期: 2004年12月17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1. 兩位申請人為元朗崇正新村377C 1字樓之註冊業主,答辯人為崇正新村該幢樓宇 2字樓之註冊業主。該樓宇為一幢三層高之小型村屋,地下單位是由另一業主所擁有。 2. 該樓宇各層的買賣契約都附有圖則,所有圖則都說明由該樓宇地下地台至2字樓門外地台的樓梯,全是公共地方,這公共地方在上述圖則是塗上黃色的,但由2字樓門外地台之上至天台的樓梯,則屬於被告人單獨享用。 3. 該村屋有一份公契,訂定各層單位的業主的互相權利與責任。公契第35條規定,除非已特別轉給或保留予任何一位業主作為獨自使用外,該村屋之樓梯屬公共地方。公契第23條禁止任何業主將公共地方佔為己用。 4. 第一申請人李日輝先生在本案作證,亦呈遞照片,證明答辯人在1字樓地台向上數的第3級樓梯上,裝了一扇鐵閘,從而將該第3級樓梯至2字樓門外地台之部分樓梯佔為己用。本席接受第一申請人之證據,並裁定答辯人之行為是違反公契的,本席所以作出下列命令︰
5. 最後,本席命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在此案所招致的訟費。申請人在處理此案時曾支付$1,270.50作為申請文件費用和法庭收取之費用,另外,申請人亦花了大量時間處理此案,本席認為申請人應可從答辯人處取回上述$1,270.50,另應得到$1,500,作為申請人所耗用的時間與金錢以處理此案之補償,所以本席命令答辯人須繳付總數$2,770.50予申請人,作為本案之訟費。
第一申請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第二申請人:由李日輝先生代表應訊。(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及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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