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國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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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裁判法院初級偵訊程序承認控罪後,申請人被介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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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0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105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 2003年第205號)
聆訊日期 : 2004年12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2004年12月21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區國偉被控綁架勒索罪(強行禁錮意圖取得贖金)。 2.在裁判法院初級偵訊程序承認控罪後,申請人被介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刑。 3.2004年2月25日,湯寶臣法官判申請人入獄9年。 4.湯法官以18年為量刑基準。由於申請人認罪及出庭作供指證另一同謀,湯法官將刑期扣減一半至9年。 5.申請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本庭批准他就判刑上訴。 6.案件受害人鄧先生是一名中年商人。 7.2003年3月5日下午約3時,鄧先生午饍後前往停車場取車時,有兩名男子從一部停泊在附近的客貨車跳出箍着鄧先生及用手槍物體指嚇他。 8.其後鄧先生被強迫登上客貨車及被人用手銬反鎖。申請人出現後,眾人將鄧先生載到流浮山一地盤,途中有人用手槍物體指嚇鄧先生。 9.抵達地盤後,鄧先生被蒙眼封口後帶入一空置貨櫃箱。匪徒之一指鄧先生欠他的老闆很多錢,為了恐嚇鄧先生,匪徒帶鄧先生到附近空地,強迫他以遙控方式引爆一枚炸彈。匪徒更恐嚇鄧先生,說會將炸彈綁在他身上,派他前往銀行提款。 10.其後匪徒索取2,000萬元贖金。經討價還價後,贖金減至500萬元。有人威脅鄧先生,指如他未能付款,便會殺死他。 11.結果鄧先生被帶上手銬及用鎖鏈鎖在貨櫃箱內,通宵禁錮。 12.翌日,匪徒用膠紙將一個爆炸裝置綁在鄧先生身上,指示他前往中國銀行美孚新邨分行提款。其間有人監視鄧先生。 13.鄧先生在銀行內的行為被人誤認他意圖打劫。結果警員抵達,事件亦曝光。其後警方在禁錮現場搜獲兩枝手槍和彈藥,這顯示用以指嚇鄧先生的是真槍。 14.被捕後,申請人招供,他指被另一匪徒招攬作司機,擄走鄧先生,迫他還錢。申請人承認事成後會得到10萬元酬金。 15.申請人30歲,有3次犯罪記錄,包括毆打他人、盜竊和藏毒。 16.代表申請人的王興偉大律師指以申請人的犯罪行為而言,18年量刑基準過高而湯法官以統一量刑基準處理不同被告人的判刑,亦屬錯誤。王大律師指湯法官應將申請人的刑期扣減,以反映他在事件上所扮演的是次要角色。 17.王大律師亦指出申請人被判刑後,仍然繼續與警方合作,包括參與認人手續及向警方提供進一步供詞。聆訊開始時,本庭批准申請人提交他和警方合作的新證據。 18.本案性質極為嚴重。申請人和同謀綁架勒索鄧先生意圖索取巨額贖金。期間,鄧先生被手槍指嚇;有人遙控引爆炸彈,恐嚇鄧先生,令他屈服;更有人將搖控炸彈裝置綁在鄧先生身上,強迫他前往銀行提款。 19.雖然最終炸彈沒有爆炸,但鄧先生面對之恐慌實在是使人不寒而憟。本案是同類案件最嚴重的一類,必須重判以收阻嚇作用。 20.考慮到上述背景,湯法官採納之18年量刑基準,絕非過重而是合適的。 21.在任何夥同犯案,不同犯人會扮演不同角色,刑責亦可能不同。申請人在案件中是扮演司機,將鄧先生載往不同地點。他扮演的角色絕對不輕。更重要的是申請人在整個綁架勒索過程都在場,他有將鄧先生載往空地觀看及參與遙控引爆示範,亦目睹有人用槍指嚇鄧先生及將爆炸裝置綑綁在他身上。雖然申請人不一定有親自動手,但他必定是認同其同謀的作為。他全程在場,亦會鼓勵和促使其同謀的不法行為。 22.申請人的罪責,不比其他同犯輕。原審法官對申請人和其他被控同謀採納同一量刑基準是正確的。 23.被捕後,申請人和警方合作,不但即時承認控罪,更向警方提供資料及出庭指證其同犯。 24.雖然同犯最終被判無罪,但湯法官亦接納申請人已盡其能力作供。 25.判刑後,申請人繼續和警方合作,雖然最終再沒有人因申請人提供的資料被定罪, 但申請人的行為正確,亦應受鼓勵。 26.但湯法官已將申請人應判的刑期扣減了50%。 27.考慮到事件的整體背景,50% 的刑期扣減,已足以反映申請人和警方合作的種種行為,包括被判刑後的合作行為。當然假若申請人繼續和警方合作而法庭或有關當局認定須給予申請人額外刑期寬減。法庭及有關當局在適當階段可再作考慮。 28.最終之9年判刑,絕非過重。在目前階段,該判刑亦沒有再扣減餘地。 29.本庭拒絕申請人之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 申請人:由劉陳高律師事務所轉聘王興偉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