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武峰 訴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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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申請批予許可,以便就小額審裁處暫委審裁官2004 年9月16日判決其敗訴的決定,進行上訴。

Case No.HCSA 44/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Jan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4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4年第44號

(原本案件編號: 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3年第104710號)

申索人  彭武峰

 
被告人  律政司司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1月5日

判決日期:2005年1月12日

判 決 書

1.申索人申請批予許可,以便就小額審裁處暫委審裁官2004 年9月16日判決其敗訴的決定,進行上訴。

案件背景

2.有關本案所涉的事實背景和裁斷,審裁官在2004年12月15日的判決理由書中第3至10段已詳加說明,在此不贅。

審裁官的裁決

3.審裁官裁決申索人申索失敗,所涉理由可簡述如下:

(1)    根據申索人與被告人代表的郵政署之間,就訂購郵品所訂的合約:

(a)    申索人如發現郵品有缺陷,須即時提出,以安排更換;

(b)    郵政署不接受退款要求;和

(c)    申索人不得向郵政署要求賠償。

(2)    申索人只有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可因郵政署沒有履行合約,要求退款:

(a)    郵政署不能提供訂購的郵品;和

(b)    郵品有缺陷 ,但郵政署不能在合理時間內安排更換 。

(3)    本案中,郵政署在申索人提出郵品有缺陷的當天 (即2002 年1月14日) 已安排更換其中1,000張郵章,並在當天稍後致電申索人可就餘下的1,000張郵章進行更換。而直至審訊時,郵政署仍願意提供更換郵品的安排。

(4)    郵政署可提供作更換的貨品完好沒有缺陷。

擬提上訴理由

4.申索人的上訴理由 ,指審裁官在裁決理由書中第17段,指申索人提及的郵票品相以古舊郵票為主,與本案情況不同的說法不對。申索人指對於集郵者,不管郵票是新或舊,其品相都必須良好,因此如郵票出現卷曲是不可以接受的。申索人同時表示如果按他在審訊時提供的「怎樣使郵票得潔」一文所提的方法來消除有折痕的郵票,會使郵票背膠消失,影響了郵票的完整性,因此審裁官認為可供更換郵票完好無缺是不對的。

判決理由

5.申索人擬提上訴理由所針對的,是審裁官裁定郵政署現時可供更換的郵票乃完好無缺一點。審裁官在審訊時曾檢視該等郵票。這是一項有關事實的裁斷。

6.按《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申索人只可就法律論點提出上訴。申索人現時所持的上訴論據不涉及任何法律論點,因而不符合第28條的規定。

7.再者,按審裁官的事實裁斷,該等可供更換的郵票沒有折痕,因此有關消除折痕的方法會破壞郵票的完整性一點,根本無關宏旨。

結論

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