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武峰 訴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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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申請批予許可,以便就小額審裁處暫委審裁官2004 年9月16日判決其敗訴的決定,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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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4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4年第44號 (原本案件編號: 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3年第10471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1月5日 判決日期:2005年1月12日 判 決 書 1.申索人申請批予許可,以便就小額審裁處暫委審裁官2004 年9月16日判決其敗訴的決定,進行上訴。 案件背景 2.有關本案所涉的事實背景和裁斷,審裁官在2004年12月15日的判決理由書中第3至10段已詳加說明,在此不贅。 審裁官的裁決 3.審裁官裁決申索人申索失敗,所涉理由可簡述如下:
擬提上訴理由 4.申索人的上訴理由 ,指審裁官在裁決理由書中第17段,指申索人提及的郵票品相以古舊郵票為主,與本案情況不同的說法不對。申索人指對於集郵者,不管郵票是新或舊,其品相都必須良好,因此如郵票出現卷曲是不可以接受的。申索人同時表示如果按他在審訊時提供的「怎樣使郵票得潔」一文所提的方法來消除有折痕的郵票,會使郵票背膠消失,影響了郵票的完整性,因此審裁官認為可供更換郵票完好無缺是不對的。 判決理由 5.申索人擬提上訴理由所針對的,是審裁官裁定郵政署現時可供更換的郵票乃完好無缺一點。審裁官在審訊時曾檢視該等郵票。這是一項有關事實的裁斷。 6.按《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申索人只可就法律論點提出上訴。申索人現時所持的上訴論據不涉及任何法律論點,因而不符合第28條的規定。 7.再者,按審裁官的事實裁斷,該等可供更換的郵票沒有折痕,因此有關消除折痕的方法會破壞郵票的完整性一點,根本無關宏旨。 結論 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