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v. Thi Hien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057/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控罪(1),「違反遞解離境令」和控罪(2),「非法入境並在未獲入境處授權下逗留」罪名成立,分別處監禁16個月和15個月,控罪(2)的其中6個月與控罪(1)分期執行,即共22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
HCMA105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05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327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12月30日 裁決日期:2004年12月30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控罪(1),「違反遞解離境令」和控罪(2),「非法入境並在未獲入境處授權下逗留」罪名成立,分別處監禁16個月和15個月,控罪(2)的其中6個月與控罪(1)分期執行,即共22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書面判刑理由的有關部份:
3.一言蔽之,裁判官對有關案例的掌握,是正確的。他對兩項控罪所採納的量刑起點,亦甚有根據。就算有個別的裁判官對控罪(1)判以較輕的刑期,但認罪後入獄18個月的刑罰,卻獲高院原訟庭不止一次的認可。至於控罪(1)與(2)的刑期,只有部份同期執行,這亦是高院原訟庭曾認可的做法,而且不乏總刑期比22個月更重者。 4.至於今天,上訴人聲稱自己有病,要求法院以人道理由減刑,但說出來的病況,不是裁判官已知的就是無關痛癢的。簡言之,她的上訴毫無理據,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趙偉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