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啟賢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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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上訴人經審訊後各自被裁定一項「聲稱乃新義安三合會社團成員」 ( 控罪 (1) 、(3)) 及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罪(2) 、(4)) 罪名成立。結果,上訴人 (1) 因控罪 (1) 、(2) 處入獄18個月及2個月 ,同期執行,上訴人 (2) 則因控罪 (3) 、(4) 處入獄19 個月及4個月,同期執行。兩名上訴人不服,同時就定罪與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440/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44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44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7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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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葉啟賢  
  何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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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12月21日

宣判日期:2004年12月2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5年1月19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兩名上訴人經審訊後各自被裁定一項「聲稱乃新義安三合會社團成員」 ( 控罪 (1) 、(3)) 及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罪(2) 、(4)) 罪名成立。結果,上訴人 (1) 因控罪 (1) 、(2) 處入獄18個月及2個月 ,同期執行,上訴人 (2) 則因控罪 (3) 、(4) 處入獄19 個月及4個月,同期執行。兩名上訴人不服,同時就定罪與判刑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在書面判詞中對控方案情的撮要:

控辯雙方並不爭議『新義安』是三合會而『老新』是指新義安,兩份醫療報告說明第四項控罪的張先生 (PW1) 傷勢為『上唇腫脹,右前臂擦傷』 ,和第二項控罪的游先生 (PW2) 傷勢是『左方肩膊部位抓損』。
   
  PW1是控罪紙上提及的張先生。在案發日期和地點凌晨大概4時30分D1 D2和四名友人剛用完他們的Neway Karaoke第78號房,叫職員把賬目1,400元減為1,100元,被告的一班人在這方面要求了兩次,但是PW1拒絕。不過,在沒有結賬的情況之下D1 D2和他們的四位朋友進入升降機企圖離去。PW1和PW2阻止他們離去,按著升降機的電掣,PW1說他們仍沒有結賬 ,所以請先出來埋單,否則不能離去,之後兩名被告人和他們的四位朋友便從升降機出來,D2說『我哋係新義安嘅,你哋搵睇場嚟喇』D1說『係呀!我哋係新義安,咁點o丫    ?』,之後D2推PW1,拳打PW1的口部和胸口,拉扯他的左手腕,與此同時,D1箍著PW2。PW1和他的Neway同事從來沒有還手,只是企圖去擋拳擊,他的同事向被告人們一等人說『唔好郁手呀,打份工啫!』。CCTV錄影帶在法庭內播出來,我們可以看得見在錄影帶上顯示的時間04時38分至04時42分支持PW1的證言。
   
  PW2是控罪紙上陳述的游先生。他的證言質素不比PW1的好,不過與PW1的相符。他說D1用手踭緊壓他的喉部因此PW2被迫向牆,而D1用的力度很大,亦用力去抓他的左手臂,導致痛楚,與此同時亦說『我係老新嘅!你咁搏為乜呀?』
   
  PW3是Neway職員羅先生。正如以上的兩位控方證人,PW3與被告們之間並沒有仇怨。PW3的證言與以上的相符。他說被告的一班人等從升降機出來時『來勢洶洶』,於是他移步到升降機的右方,他可以看得見的東西我們在CCTV錄影帶上看得出獲支持。PW3說他自己並沒有被襲擊,顯示他誠實和公平。雖然在盤問之下他同意從來未聽得見D1說關於新義安的說話,但是當然這是因為D1向PW2聲稱三合會會員時PW3已經與PW1和PW2有相當的距離 ,因此如果PW3未聽得見D1說三合會說話本庭毫不感奇怪,再者PW3說他聽得見有人說三合會說話的一次是『因為很大聲』。
   
  PW4是Neway Karaoke主持林先生。他並看不清楚誰起拳打誰,不過他說他的公司從來不容許職員推撞任何客人,只是今次被告人的一班人等推他的職員。他的職員並沒有與被告人產生任何口角,只是解釋賬單必須要付錢。盤問之下他說出甚麼三合會字眼有人說過,而這些字眼與PW1所說的相符。
   
  PW5是警長23867鄭先生。他只是傳召給辯方盤問。他所說的證言沒有減弱控方的案情。」

3.文中所提到的D1與D2,即上訴人 (1) 與 (2),下同。

4.至於辯方,裁判官是這樣說的:

DW1選擇作證言。除了最重要的自辯東西之外,他的版本其實與控方的版本相符。他說他們一班人未從升降機內出來之前,有一位Neway職員抓著D2的上衣拉他出來,而另一位職員則高舉一個塑膠標誌『作勢打他們』。不過,他 (D1) 說,他自己從來沒有襲擊過任何人,而從來亦沒有說過任何三合會的說話。
   
  D2也選擇作證言。他的版本與D1的一樣。D2也說他從來沒有襲擊過任何人,亦沒有說過任何三合會的說話。」

5.最後,裁判官裁定,所有控方證人都是“率直”的,並且“沒有誇大”,他們之間的證供亦“十分相符”,總之就是“可靠”、在“說真話”。相反,兩名上訴人對事件的描述則缺乏固有可能性及不可靠。

6.在決定信那控方證人證供的過程當中,裁判官曾多次表示,他們所描述的情況,與閉路電視在案發現場所錄得的影像吻合。倒過來,裁判官亦曾以錄影帶的内容否定上訴人的證供,即卡拉OK職員曾高舉塑膠標誌牌作勢向他們襲擊的説法。就卡拉OK職員會否動粗的問題,裁判官還提到,接納PW4的證供,即Neway不容許職員拉扯客人,理由是要顧及生意,不能損害經營。事實上,Neway職員沒有舉牌、不可能拉扯客人,都是裁判官用作否定辯方説法,又或其固有可能性的一些理由。

7.然而,裁判官多次提到的錄影帶,在一審時只有快鏡,速度與一般作長時間保安監察用的錄影無異,亦即根本看不清它的内容。相反,從本席下令還原並作爲新增證據呈堂的錄影帶看來,控方證人的證供,似乎頗有失實之處。最明顯的例子是,上訴人 (1) 從開始便與PW2退至牆邊,而且是PW2在外,上訴人 (2) 在内,從肉眼判斷更像PW2在圍堵上訴人 (1) 。還有 ,還原後的錄影帶顯示 ,Neway的一名職員不但曾高舉塑膠標誌牌向上訴人 (2) 作勢襲擊 ,期間更有另外一人高舉攔路用的座地鐵柱以作出同樣姿勢。當然,這兩名職員最終都沒有真把手中的器具拍打下來,但他們的行爲,卻推翻了Neway職員打不還手的説法。事實上,從還原後的畫面看來,上訴人 (2) 與卡拉OK職員均互有推撞,但又未至拳來拳往。無論如何,畫面上並未顯示上訴人 (2) 為挑釁者,同時亦不甚支持PW1的説法。

8.要另外一提的是,根據PW5(鄭姓警長)的供述,案發後,上訴人及他們兩名男性友人均遭到拘捕。原因是,PW1至3皆曾投訴此四人有自稱三合會份子。這個講法,與三名證人在庭上的證供,可謂完全不同,為證人弄錯、猜測、甚或捏造的可能,提供了不少空間。再説,還原後的錄影帶顯示,當時包括上訴人友人在内的多名男子,根本亂作一團,控方證人在視聽上出現誤差的機會因此也不少。然而,裁判官卻未有對這個問題作出相應及適度的處理。事實上,他在判詞中指PW5的供述只是大概,與庭審的錄音謄本不符;他指供述的内容是傳聞證供,亦不盡正確,因那是控方證人們前言不對後語。

9.由於以上種種理由,本席認爲,本案的定罪,實有欠安全穩妥。

10.兩名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

  ( 彭偉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彭耀鴻大律師代表被告人。